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19 字 0513 第 0242 号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二○一九年五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19 字 0513 第 0242 号 致: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召开的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鸿达兴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9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19年5 月12日至2019年5月13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9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3、2019年5月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2019年5月13日下午2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 南区海化工业园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13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上午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2日下午3:00至2019年5月13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4月22日召开,决定于2019年5月 13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19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95,185,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6.39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为4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1,195,149,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892%;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4,713,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678,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5,7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本所律 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2019年4月23日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 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2名股东代表、1名 监事代表以及1名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在对网络投票的结果进 行了合并统计后,现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5,185,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为: 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195,185,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 独计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5,185,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5,185,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5,185,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5,185,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支付2018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5,185,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审 计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5,185,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19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4,713,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 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 公司、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 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具体表 决结果为: 同意1,195,185,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报告》, 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71,950,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 公司进行了回避。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承诺业绩实现情况及 其原股东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71,950,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 公司进行了回避。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5,179,9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4%;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 为:同意4,708,8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8%; 反对5,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弃权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5,185,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一),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5,185,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16、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5,185,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5,179,9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4%;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 为:同意4,708,8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8%; 反对5,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弃权0 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1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5,185,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1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二),具体表决结果为: 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195,185,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4,713,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20、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三),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5,179,9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4%;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 为:同意4,708,8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8%; 反对5,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弃权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1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庞正忠: 单云涛: 吴 涵: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