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19 字 0916 第 0587 号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二○一九年九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19 字 0916 第 0587 号 致: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召开的 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9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19 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6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2、2019年8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股权登记日、会议 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 式等内容。 3、2019年9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2019年9月16日下午3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 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6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下午3:00至2019年9月1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8月27日召开,决定于2019年9 月16日召开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19年9月9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90,608,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6.38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1,190,471,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759%;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7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7,700股,占公 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监 事候选人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2019年8月29日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 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2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以及1名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在对网络投票的结 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后,现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为: 1.1 选举公司董事候选人周奕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1,190,562,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99.9961%。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91,00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87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以上通过。周奕丰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董事。 1.2 选举董事候选人王羽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90,562,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1%。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91,00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87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以上通过。王羽跃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董事。 1.3 选举董事候选人蔡红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90,562,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1%。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91,00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87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以上通过。蔡红兵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董事。 1.4 选举董事候选人林俊洁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90,480,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9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9,10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0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以上通过。林俊洁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董事。 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5 选举董事候选人林少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90,471,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以上通过。林少韩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董事。 1.6 选举董事候选人郝海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90,477,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9%。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6,00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以上通过。卢晓青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董事。 2、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2.1 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崔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如下: 同意1,190,471,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以上通过。崔毅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2.2 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温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如下: 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190,471,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以上通过。温和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3.3 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廖锐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 况如下: 同意1,190,471,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以上通过。廖锐浩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3、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3.1 选举监事候选人徐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90,471,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以上通过。徐增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股东监事。 3.2选举监事候选人张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90,471,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以上通过。周明月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监事 会股东监事。 3.3选举监事候选人周明月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1,190,471,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以上通过。张鹏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股东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0,481,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93%;反对12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 票结果为:同意10,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05%;反对127,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295%;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