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1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的
《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
的独立意见
1、公司延长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有效期,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审议上述议案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延长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崔毅、温和、廖锐浩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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