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协鑫能科: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1-18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0-010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 月 17 日(周五)14:00 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 月 17 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 月 17 日 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 月 17 日 9:15 至 2020 年 1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
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38,324,96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6.77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83,413,33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7.92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54,911,6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8480%。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2,592,8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8.32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2,592,8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325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324,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592,8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创展
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592,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592,8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