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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特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12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提交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会议材料完整,充分。
上述担保行为是为保障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担保事项
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2018年度拟为十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5亿元
担保额度,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担保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可以满足子
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保障子公司经营生
产稳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目前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信用记录
和偿债能力,风险可控。因此,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投资将有利于公司多元化发展,涉足旅游航空领域为公司创造新的市
场发展机遇,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参股投资设立标的企业
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公司与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四川旅投航空旅游有限责任
公司,并签署《出资人协议书》。
    三、关于授权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
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严格按照相
关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授权管
理层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贵阳银行股票。



                                   独立董事:王建华 王廷富 郭全芳 刘效文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