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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特高新: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8-08-28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
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专项核查工作,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
    2、2018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提供额度不超过55亿元的担保额度。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限于纳入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累计对外担保余
额为94,002.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94%,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15.05%。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公
司的担保,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因此,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不存在
违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本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独立董事: 王建华 王廷富 郭全芳 刘效文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