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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特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6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
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
( XYZH/2019CDA20062 ) 确 认 , 2018 年 公 司实 现 归 属母 公 司 所有 者 的 净利 润 为
64,048,948.43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58,400,164.91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61,124,644.23元,根据孰低原则,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61,124,644.23元。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
合公司当前的发展状况,该方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政策,具备合法性、
合规性、合理性,现金分红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金流量和经营规划,从公司发展和股
东的利益出发,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控制度符合《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严格履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保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客观、准确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募集资金 2018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募集资金 2018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 2018 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
     四、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
见
     公司 2019 年度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为
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是公司以往正常业务的延续,公司与上海沪特业务往来有
利于公司整合内部航空维修资源,蓝海锦添为海特亚美、奥特附件等提供物业管理
服务,海特实业为奥特附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亚美动力租赁海特投资房屋是公司
正常经营活动;上述该等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
立性,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发展需求。公司董事会
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飚先生、辛豪先生、杨红樱女士进行了回避
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于聘任 2019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
的认可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执业人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出具的审计报告
客观、公正。因此,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资料,我
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
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
设、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滚
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资料,我
们认为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
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
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
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8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
更》的相关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九、关于公司 2019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拟为十二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9亿
元担保额度,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担保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可以满足
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保障子公司经营
生产稳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目前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信用记
录和偿债能力,风险可控。因此,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修订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批,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
次修订《公司章程》。
    十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集用途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可
满足公司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增强公司经营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公司变更 2015 年非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变更部分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并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共计 33,096.91 万元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郭全芳、王建华、王廷富、刘效文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