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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水 电: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 2019-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
〔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
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
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
(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公司将按照一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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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格式编制 2018 年财务报表。
    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和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
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前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会计
准则 22 号、会计准则 23 号、会计准则 24 号和会计准则 37
号规定执行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执
行《关于修订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8〕15 号)文件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由于公司目前未开
展相关业务,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根据通知要求,公司对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进行
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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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设“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原“应
收票据”、“应收账款”项目。
    (2)新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原“应
付票据”、“应付账款”项目。
    (3)将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
他应收款”项目。
    (4)将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
他应付款”项目。
    (5)将原“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
项目。
    (6)将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
目。
    (7)将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
项目。
    2.利润表项目调整情况
    (1)新设“研发费用”项目,单独列示原计入“管理
费用”项目中的研发费用。
    (2)“财务费用”项目下增设“利息费用”和“利息收
入”明细项目。
    公司本次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依据财政部文件执
行,对 2018 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利润等无影响。
    三、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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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
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无其他重大影响,不涉及以
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
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无其他重大影
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
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
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
〔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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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及《关
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一)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决议;
    (二)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议;
    (三)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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