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海 宜: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11-1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4]第 132 号
致: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
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鲍金桥、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新海宜召开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新海宜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219,851,386 股,均为截至 2014 年 11 月 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海宜股东。新海宜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为控股孙公司苏州新海宜电子技
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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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新海宜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
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
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如下:
1、以 219,751,38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5%),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孙公司
苏州新海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069,741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9%;反对
100,000 股,弃权 0 股。
2、以 219,751,38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5%),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发行短期融资
券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069,741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9%;反对
100,000 股,弃权 0 股。
3、以 219,751,38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5%),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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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069,741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9%;反对
100,000 股,弃权 0 股。
4、以 219,751,38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5%),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
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069,741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9%;反对
100,000 股,弃权 0 股。
5、以 219,751,38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5%),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选举
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069,741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9%;反对
100,000 股,弃权 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新海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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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4]第 132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 鲍金桥
司 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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