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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泰: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08  

						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17-45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8月7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6日—2017年8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7日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8月6日15:00至2017年8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09号国泰大厦30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828,706,846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52.67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765,394,9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65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3,311,8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24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14 人,代表股份
123,008,6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81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59,696,7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9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

                                      1
代表股份 63,311,8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243%。
    (七)、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8,706,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008,6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谢文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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