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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7-08-26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
提供担   被担保                                                         是否
                                        担保                担保截止            为关
保公司   对象名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履行
                                        类型                  日                联方
  名称     称                                                           完毕
                                                                                担保
                                        连带
         江苏   国
江苏国               970.00             责任   2016-9-12    2017-3-11   是      是
         泰东   方
泰华盛                                  保证
         天地   置
实业有               持有江苏国泰东方
         业有   限
限公司               天地置业有限公司   质押   2016-9-12    2017-3-11   是      是
         公司
                     出资 1000 万股
                                        连带
         江苏   国
江苏国               970.00             责任   2016-10-20   2017-3-27   是      是
         泰东   方
泰力天                                  保证
         天地   置
实业有               持有江苏国泰东方
         业有   限
限公司               天地置业有限公司   质押   2016-9-12    2017-3-11   是      是
         公司
                     出资 1000 万股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0万元。
    2016 年 12 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
司向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2950 号)发行股份购买 11 家标的企业资产,江苏国泰华盛实业有限公司
和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述担
保均已解除,不存在对外担保风险,亦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的情况。
    上述对外担保和质押,江苏国泰华盛实业有限公司和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




                             独立董事:顾建平、周中胜、朱萍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