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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泰:独立董事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和新金融工具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03-26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和新金融工具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
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在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
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
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
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
已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
(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
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
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顾建平、周中胜、朱萍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和

新金融工具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顾建平

周中胜

朱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