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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化学: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7-25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
       浦东新区东方路 710 号
 汤臣国际金融大厦六楼   邮编:200122
电话:(021)58204822 传真:(021)58203032
                                         上 海 市 浦 东 东 方 路 710 号   6/F Tomson Financial Building

                                         汤臣金融大厦六楼                 710 Dong Fang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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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200122
                                                                          Tel. : 86-21-5820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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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86-21-58203032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17 年 7 月 24 日召开二○一七年第八次临时股
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
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过程,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
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文件,并且依法
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
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六届八次董事会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决议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
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报刊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列出了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以及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联系人、股东授权委托书等。




                                     1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董事长王洪欣主持会议,依次对大
会所有议案进行了报告。


    3.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7 月 23 日至 2017 年 7 月 24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7 月 2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 年 7 月 23 日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2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19 日。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
份证明等证实其出席资格。因此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资格是合
法有效的。


    2. 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 网络投票事宜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深圳交易所规定和网
络投票情况予以统计。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由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投票方
式表决。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为 5 人,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688,922,6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0959%。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有 5 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0,803,2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16%。
    综上,经合并统计,出席股东大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849,725,9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5875%。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2.1 审议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保证
担保的议案;


    2.1.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申请
40,000 万元综合授信


    2.1.2 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
行申请 10,000 万元综合授信,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1.3 新疆中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申请
10,000 万元综合授信,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1.4 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
申请 5,000 万元综合授信,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1.5 新疆中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申请
30,000 万元综合授信,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1.6 中泰国际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申
请 10,000 万元综合授信,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2 审议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开
展 “票据池”业务及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2.3 审议关于新疆中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

                                   3
租后再押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3. 上述第 2.1.1 项至第 2.1.6 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280,999,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股份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因此第 2.1.1 项至第 2.1.6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4. 上述第 2.2 项议案,经表决,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280,999,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股份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22%;弃权股份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因此第 2.2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5. 上述第 2.3 项议案,经表决,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280,999,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股份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22%;弃权股份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因此第 2.3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6.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七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5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唐   勇   强


负责人:孙   志   祥


                                                 冯    传   求




                                   签署日期: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