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9-08-08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公司六届三十
六次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前对本议案予以初审,本着认真、负责、独
立判断的态度,对中泰化学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中泰集团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52,700
万元,由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公司按持股
比例 25%对中泰集团提供反担保,由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此次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常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中泰化学六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同时,
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我们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成斌、王子镐、王新华、李季鹏、吴杰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