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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陆电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19-05-2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
            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19]AN102-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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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19]AN102-1 号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科陆电子”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
管理部 2019 年 4 月 8 日出具的“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166 号”《关于对深圳市
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所涉相关情况进
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核查意见,并且该等意见基于本所律师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

    2.科陆电子已对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
件、扫描件、传真件和通过电邮等对有关事项的确认)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


                                     1
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
署该文件。

       3.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直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
更。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科陆电子就《问询函》所涉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科陆电子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问询函》
所涉法律问题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 1:截至公告日,饶陆华与远致投资持股比例较接近,持股差距仅为
0.07%。请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如是,请结合包括
但不限于上述股东对管理层任用、组织结构调整、经营决策的影响能力等角度,
说明认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对公司管理层及生产经营产
生的影响;如否,请详细说明公司筹划该次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背景、具体过程、
目前进展、下一步工作安排及该事项对你公司管理层及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
的影响,相关股东是否拟继续推进控股权变更及股票表决权委托事项,并提示
相关风险。请你公司律师就上述控制权变更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经查验,本次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后,饶陆华先生持有公司 341,685,208 股
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4.26%;远致投资持有公司 340,672,391 股股份,约占




                                     2
公司总股本的 24.19%。基于如下事由,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前后,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一) 饶陆华先生持有公司 341,685,208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4.26%,
饶陆华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本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 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中,4 名非独立董事由控股股
东饶陆华先生提名,2 名独立董事由饶陆华先生推荐后由董事会提名,且饶陆华
先生作为公司创始人,多年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职务,其可以作为董事
长在董事会决策时施加重要影响,并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
活动均具有重大影响;

    (三)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远致投资未与饶陆华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提名、聘任达成安排;根据双方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远致投资与饶陆华之
间及其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或一致行动安排;本次
股权转让后,公司的组织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 根据远致投资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市科陆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远致投资暂无调整公司董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暂无修改公司章程、对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暂无对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后,饶陆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背景和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的相关公告文件并
经公司的确认,公司筹划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背景和进展情况如下:


    (一) 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背景

    本次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背景为: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
致投资”)基于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及完整的产业链布局,看好公司在新能源业

                                    3
务领域的发展前景,对公司发展战略高度认可,希望借助自身的资源优势,帮助
公司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结合其自身战略发展需要,
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具体过程和进展


    经查验,截至目前,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及的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1. 2018 年 8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8 月 4 日,公司控股股东饶陆华与远致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饶陆华拟转让公司 151,860,092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0.78%)
给远致投资,转让价格为 6.81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034,167,227 元。

    本次转让完成后,饶陆华仍持有公司 4.56 亿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远致投资持有公司 1.52 亿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
本的 10.78%。上述转让完成后,远致投资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上述转让完成后,远致投资陆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截至 2019 年 3 月 24 日前,远致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26,777,322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6.10%,远致投资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2. 2019 年 3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控股股东饶陆华与远致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饶陆华拟转让公司 113,895,069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8.09%)
给远致投资,转让价格为 6.28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715,261,033 元。

    本次转让完成后,饶陆华持有公司 341,685,208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4.26%;远致投资持有公司 340,672,391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4.19%。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洽谈期间,远致投资未与饶陆华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票表
决权委托事项达成安排。


    (三) 下一步工作安排


                                      4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收到远致投资或其他相关方就控制权变更事项的下一步
计划。


    (四) 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远致投资暂无调整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暂无
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单方面提出对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目前,公司管理层、生产经营保持稳定,未发生不利变化。


    (五) 相关股东是否拟继续推进控股权变更及股票表决权委托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收到相关股东关于继续推进控股权变更或股票表决权委
托事项的通知。后续如知悉相关股东拟继续推进相关事项,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问题 2:根据公告,百年金海目前占用你公司资金 3.49 亿元,你公司为百
年金海提供对外担保余额 3000 万元,百年金海未经你公司批准进行对外担保,
担保金额约 1.73 亿元。请补充披露:

    (1) 你公司为百年金海提供对外担保所履行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并
说明相关担保是否具有反担保,如否,请补充提供反担保,并请说明相关反担
保的充足性;


    回复:


    一、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

年金海”)提供总额不超过 49,600 万元的银行融资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公

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6 年 3 月 28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其中,公司为百年金海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5
序号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方式   担保期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                                       不超过 15,000 万元                1年
                      公司河南省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全额连带责
 2       百年金海                        不超过 28,600 万元                1年
                        河南省分行                            任担保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不超过 6,000 万元                 1年
                          郑州分行


       截至目前,前述担保项下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余额为 3,000 万元,均系上表

列示的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所提供担保项下的实际发

生的债务余额。


       鉴于在公司为百年金海提供担保时,百年金海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未

要求百年金海提供反担保。2019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转让百年金

海 100%的股权事项,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

与受让方深圳市丰之泉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将所持百

年金海 100.00%的股权转让予深圳市丰之泉进出口有限公司,转让后公司仍需继

续承担前述担保项下的担保责任。根据公司与深圳市丰之泉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5.3 双方确认,出让方于本协议签署前为标的公司向商业银行

借款等融资所提供的保证担保责任,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继续承担和履行。若

因标的公司未能偿还相关债务导致出让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出让方承担担保责任

后有权向标的公司追偿。”根据百年金海具体经营情况和履约能力,公司已于

2019 年第 1 季度就为百年金海继续提供担保事项计提了 3,000 万元预计负债,若

公司因此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续将向百年金海进行追偿。


       经查验,本次股权转让协商过程中,由于百年金海的资产负债状况,深圳市

丰之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愿意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公司为百年金海继续提供担

保系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之一,如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担保或公司要求深圳市丰之

泉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交易将无法有效达成。




                                         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8.3.5 条的规

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

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鉴于百年金海无实际担保能力,公司为百年金海继续提供担保系本次交易的

前提条件之一,如要求深圳市丰之泉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交易将无

法达成,故本次交易未提供反担保。


    (2) 根据你公司前期公告,百年金海原实际控制人陈长宝利用百年金海对其
个人债务违规担保,金额约 1.73 亿元,公司已就其中 3 起借款担保纠纷案件积
极应诉,请说明是否可能存在你公司尚未发现的其他违规担保,并结合相关案
件的实际进展,说明你公司在百年金海转让前及转让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潜
在法律风险;


    回复: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查验,截至目前,除公司已经披露的对外担保外,暂未
发现公司尚未知悉的百年金海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若发现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百年金海为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10,536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百年金海的股东,对百年金海承
担责任的范围为 10,536 万元,鉴于百年金海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公司已经
履行出资义务,无需对百年金海潜在的对外担保承担清偿责任。在百年金海股权
转让前后,公司仅需就公司为百年金海所提供的担保依约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就
百年金海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对外担保或存在的其他潜在债务承担责任。

    问题 3:公告披露,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百年金海负债约 6.84 亿元。
近日,我部接到投资者投诉,称由于经营恶化,百年金海拖欠上百家分包商货
款,实际负债金额与公告不符。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并披露:(1)
上述情形是否属实;(2)百年金海各项负债的具体明细,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进


                                   7
行核查并发表确认意见;(3)此次出售百年金海是否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如是,
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1 号》的相
关要求进行补充披露,并充分揭示风险;(4)你公司与深圳丰之泉签订的股权转
让协议中是否已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是,请说明具体协议条款及违约责任
安排;(5)请你公司律师就上述(1)、(3)、(4)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1) 上述情形是否属实


    回复: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尚未发现有明确证据表示除已经披露的负债外,还有
百年金海应计入但未计入负债的情况。

    为梳理百年金海债权债务关系及核清其资产负债情况,百年金海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在《河南法制报》第 06 版刊登了《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通知债
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因公司业务、借款、担保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单位所
形成的债务及或有债务(已经提起诉讼、达成解决方案的除外)的债权人可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至 2019 年 6 月 2 日(工作日)上午 9:30-11:00,下午 14:00-16:00
期间前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 12 号绿地世纪峰会 18 楼进行现场登记,
债权人在申请登记时,需提供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营业
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及经办人授权书)债务关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
借据、银行回单等原件及复印件),登记联系人:宋冬燕,联系电话:400-655-1116
转 867。债权人可在登记期间积极申报,逾期将不予以登记。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仅为其单方主张的数额,并非最终有效的债权债务数
额,经百年金海审核后若认为其申报的金额和实际不符且双方协商后未能达成一
致,则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裁决确认。

    (3) 此次出售百年金海是否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如是,请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1 号》的相关要求进行补充披露,
并充分揭示风险


    回复:



                                       8
    根据公司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自目标股权变更至受让
方名下之日起,百年金海全部的债务债权由其继续独立承担。双方确认,截至股
权转让协议签署日,百年金海对公司的债务金额为 349,034,829.84 元,公司同意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的同时,由百年金海按照原有债务期限约定向公司承担清偿
义务,相关债务关系不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变化和转移。据此,公司本次出售百年
金海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4) 你公司与深圳丰之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是否已对相关事项进行约
定,如是,请说明具体协议条款及违约责任安排


    回复:


    根据公司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相关债权债务约定及违

约责任的具体情况如下:


    “5、标的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关事项的处理


    5.1 出让方和受让方确认:自目标股权变更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标的公司

全部的债务债权由标的公司继续独立承担;就标的公司的全部债权,受让方承担

在标的公司收到相应债权后 3 日内安排标的公司转到出让方指定账户。


    5.2 双方 确认,截 止本协议 签署日, 标的公司 对出让方 的债务金 额为

349,034,829.84 元,出让方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的同时,由标的公司按照原

有债务期限约定向出让方承担清偿义务,相关债务关系不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变化

和转移。


    5.3 双方确认,出让方于本协议签署前为标的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等融资所

提供的保证担保责任,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继续承担和履行。若因标的公司未

能偿还相关债务导致出让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出让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标的

公司追偿。




                                   9
    5.4 受让方确认并同意,标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长宝因对出让方所做的业

绩承诺应承担的补偿义务不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变化,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由陈长

宝继续向出让方承担补偿义务,出让方有权要求陈长宝继续履行补偿义务。出让

方行使前述权利若需标的公司和受让方配合的,受让方同意其及标的公司给予充

分配合。


    5.5 双方确认,因标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长宝利用标的公司对其个人债务

违规担保所形成的损失和资金占用等债务,由陈长宝向标的公司继续承担赔偿义

务,标的公司有权要求陈长宝赔偿相关损失。标的公司行使前述权利若需出让方

配合的,出让方同意给予充分配合。”


    “10. 违约与赔偿


    10.1 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承诺及说明,从而

使得其他方(守约方)承担或蒙受任何索赔、损失、责任、赔偿、费用、开支,违

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使守约方免除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肆份。




                                     10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张利国__________________          殷长龙__________________




                                          李   航__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5 月 17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