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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普林: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21  

						 证券代码:002134           证券简称:*ST 普林          公告编号:2017-059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04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20日    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19日至2017年11月20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
年11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53号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曲德福先生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18,356,331股,占公司截
至2017年11月13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417%。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14,400,031股,
占公司截至2017年11月13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325%。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3,956,300股,
占公司截至2017年11月13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股份5,702,786股,
占公司截至2017年11月13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9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1,746,486
股,占公司截至2017年11月13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4%;通
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3,956,300股,占公司
截至2017年11月13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中小投资者
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赵丽新律师和曹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8,181,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0%;反对1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27,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78%;反对1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丽新     曹平
    3、结论性意见: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