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15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选举曲德福先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曲德福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曲德福先生具备履行董事长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资格。董事会审议、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经审查,未发现曲德福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
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曲德福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曲德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王忠全先生为公司总
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王忠全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王忠全先生具备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
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王忠全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忠全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忠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林晓华先生、初丽波
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林晓华先生、初丽波女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
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林晓华先生、初丽波女士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
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
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林晓华先生、初丽波女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
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相关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晓华先生、初丽波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林晓华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林晓华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林晓华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林晓华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林晓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晓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关于聘任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林晓华先生为公司会
计工作负责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林晓华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林晓华先生具备履行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的资格。董事会聘
任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林晓华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林晓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晓华先生为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
何曙光 陆宇建 何青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