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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8-10-30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天津普林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相关资

料,现就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

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

对公司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

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


何曙光                        陆宇建                         何青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