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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科技: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8-05-24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5 月 22 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
科技”或“本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
蒙古高院”)关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内蒙古康乃尔”)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 42 号】。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就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
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进度款等事宜,向
内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 年 5 月 8 日,内蒙古高院正式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3 月,东华科技与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内蒙
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
工程总承包合同》;2014 年 4 月,本公司与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煤制
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由内蒙古
康乃尔取代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本项目的发包人,并按
“既有合同”拥有权益,承担义务和责任。2014 年 6 月,本公司与内蒙
古康乃尔签订《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
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2015 年 6 月,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
《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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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补充协议书(续)》,将合同价款调整为 36.9628 亿元。上述补充协议
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开展各项
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但自 2014 年 10 月 30 日起,
由于内蒙古康乃尔的资金问题,本项目处于非正常执行状态。本着双方
合作、互相信任的态度,本公司一直维持项目施工至 2016 年 12 月底。
截至 2016 年 8 月底,内蒙古康乃尔共批复工程进度款 267150.43 万元,
实际支付累计 211119.74 万元,尚有 56030.69 万元未支付。
    内蒙古康乃尔作为合同签订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全面诚
信履行合同。其上述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本
公司请求判决内蒙古康乃尔支付本公司工程进度欠款 56030.69 万元及
利息 3480 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每笔款
应付时间起计算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为止的数额),之后继续计算至款
项付清时为止;同时,请求判决内蒙古康乃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此外,本公司保留继续向内蒙古康乃尔追索 2016 年 9 月份之后的进度
款、低负荷施工费、被告违约导致本公司对涉案项目增加的管理投入、
施工人力机具降效、工程保险、财务费用等损失,以及应承担的违约金、
赔偿金,直至依法解除合同后要求全面结算的权利。
    上述内容详见发布于 2017 年 5 月 9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
东华科技 2017-018 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重大
诉讼的公告》。
    三、本次判决或裁决情况
    内蒙古高院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对本公司诉内蒙古康乃尔一案进行
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 42 号】,具体判决如下:
    1、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华科技工程进度款
50554.94 万元及截止 2017 年 2 月 28 日的逾期利息 32431579 元,并支
付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内蒙古康乃尔出具 36962.813
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应持续到双方试车合格之后 6 个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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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后生效后十日内对内蒙古康乃尔提出的质量
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至经检验合格。
    本诉案件受理费 3017334.50 元,由东华科技负担 263619.90 元,
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 2753714.6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东华
科技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蒙古高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仲裁事项
    (1)与上海乐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本公司为被申请人,
即上海乐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内蒙古康乃尔项目循环水旁滤过滤器
货款支付事宜,申请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涉案金额 110.4 万元。本
案已由合肥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未裁决。同时,本公司就上海乐泽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约提起了反请求申请。
    (2)与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仲裁:本公司为被申请人,
即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就安庆曙光项目甲醇合成水冷器货款事
宜,申请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涉案金额 50.43 万元。本案已由合肥
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未裁决。同时,本公司就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
限公司产品质量问题提起了反请求申请。
    以上诉讼、仲裁金额较小,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标准,故未进行公告。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则本次
判决生效。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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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 42 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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