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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科技:关于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18-12-29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8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8 年 12 月,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或“东华科技”)与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就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初步达成一致,本
公司拟向中国化学转让部分应收账款计 162,870,000 元人民币,转让费
率为 5.5% /年。
     中国化学系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本公司与中国化学签订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并转让部分应收账款构成关联交易。
     2018 年 12 月 28 日,本公司六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与中
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议案》,有效表决票 6
票,其中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吴光美董事长因担任化
三院执行董事职务,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5
条第(三)项所称的关联关系,卢涛董事因在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任职,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1 条第(二)
项所称的关联关系,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本公司向中国化学转让
应收账款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 召 开 2019 年 度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予 以 审 议 ( 详 见 东 华 科 技
2018-069 号公告)。本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吴
光美董事长作为关联股东届时将回避表决。
     上述应收账款转让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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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中国化学基本情况
    中国化学成立于 2008 年 9 月,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
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109356445,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为戴和根先生,注册资本 493300 万
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对外派遣实施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
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和境外工程的承包,
化工、石油、医药、电力、煤炭工业工程的承包,工程咨询、勘察、设
计、施工及项目管理和服务,环境治理,技术研发及成果推广,管线、
线路及设备成套的制造安装,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业装置
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和管理等业务。
    (二)中国化学历史沿革及财务情况
    中国化学系由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公
司,于 2010 年 1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为中国化学,股
票代码为 601117。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系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
的建筑业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国化学以改革和创新为动力,形成了化学工程、基础设
施、环保、实业和金融五大板块调协发展的业务格局,力争建设成为具
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2017 年度,中国化学营业收入为 586
亿元,净利润为 16 亿元,截止 2017 年末,中国化学资产总额为 875 亿
元,所有者权益 306 亿元。2018 年 1-9 月份,中国化学营业收入为 536
亿元,净利润为 18 亿元,截止 2018 年 9 月底,中国化学资产总额为 961
亿元,所有者权益 317 亿元。
    (三)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化学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控股
股东。本公司与中国化学构成的关联关系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10.1.3 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计划与中国化学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约定本公司向
中国化学转让部分总承包项目的应收账款合计人民币 162,87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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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上述应收账款到期日为 2019 年 5 月 31 日,债权合法、清晰,无法
律瑕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公司比照相同行业的应收账款转让费率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
最终确定转让费率为 5.5% /年,体现了市场化的定价原则。
    五、支付协议主要内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将与中国化学签订《应收账款转
让协议》,具体如下:
    1、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人民币 162,870,000.00 元(大写金额:人
民币壹亿陆仟贰佰捌拾柒万元整);
    2、转让价款:人民币 162,870,000.00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
陆仟贰佰捌拾柒万元整);
    3、转让费率:5.5% /年;
    4、合同生效:出具相关有权机构批准文件后生效;
    5、其他约定:上述应收账款可再转让。
    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公司向中国化学转让上述应收账款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
情况;不存在产生同业竞争等情形。
    七、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向中国化学转让部分应收账款,有利于促进项目资金周转,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减少公司应收账款,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
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款周期,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
状况。因此,转让部分应收账款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资金要
求和整体利益。
    上述转让的应收账款为本公司向付款人完成部分总承包服务产生
的应收账款,均已由付款人确权,转让的账面价值与受让人支付的转让
价款等值,不存在贬值、折扣等情况,不存在回购、差额补足等应收账
款反转情形,对项目后续的总承包服务不产生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以市场化原则定价,做到公平合理,并依法履行审批
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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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2018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中国化学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2018 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与中国化学及其所属除东华科技之外
的其他公司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如下:
    1、未与中国化学本部发生关联交易;
    2、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所属建设单位等关联
交易:系本公司接受工程服务,关联交易金额为 32,451.58 万元;
    3、与中国化学所属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系本公司接受相关金融
服务,关联交易金额为 413.47 万元(注:按孳生利息计算);
    4、与化三院的关联交易:系本公司接受房屋租赁服务,关联交易
金额为 438.45 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
事张志宏、李朝东、崔鹏对与中国化学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行为进
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三位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与中国化学《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向中国化学转让公司部
分项目的应收账款,旨在利用中国化学与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保理业务的
集中议价优势,促进项目资金周转,减少公司应收账款。同时,项目应
收账款的转让不对项目后续的总承包服务产生影响。
    2、该部分应收账款的转让费率比照相同行业应收账款转让费率的
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事先认可了公司与中国化学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协
议》,同意将该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表决时实行关
联董事回避,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该关联交易议案将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十、其他相关说明
    1、本公司六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本公司六届九次监事会决议;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中国化学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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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公司与中国化学达成的《应收账款款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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