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华科技:关于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诉讼申请执行进展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7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诉讼申请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4 月 24 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东华科技”)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
于 4 月 22 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浙执 19 号),鉴于春和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和集团”)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浙江高
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本公司或浙江高院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将重新启
动执行程序。
    本公司与春和集团诉讼及本次申请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7 月 9 日,本公司与 MagIndustries Corp 和/或 MagMinerals
Potasses Congo SA(以下简称“业主”)签订《刚果(布)蒙哥 1200kt/a
钾肥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为
该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商。由于“业主”未能满足本公司所提出的项目
最低资金要求,为推进项目建设,2014 年 11 月 18 日,“业主”原实际
控制人春和集团向本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承诺为“业主”向本公
司分别于 2014 年 11 月、12 月、2015 年 2 月(春节前)支付 100 万美
元、1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以及于 2015 年 6 月 31 日前支付余下的
2050.36 万美元和 12795.85 万人民币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上述《担保
函》出具后,春和集团代“业主”履行了 2014 年 11 月和 12 月各 100
万美元的付款义务,但之后承诺款项均未再支付。因此,本公司请求判
决 春 和 集 团 承 担 给 付 本 公 司 美 元 3050.36 万 ( 折 合 人 民 币 为
18704.80752 万元)及人民币 12795.85 万元的保证责任;同时请求判决
春和集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浙江高院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对本公司诉春和集团一案进行判决,
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 10 号】,具体判决如下:春和集
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东华科技美元 3050.36 万元(折合人民
币 18704.80752 万元)和人民币 12795.85 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1616833 元,由被告春和集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高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鉴于春和集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浙江高院关于本公司与春
和集团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 10 号】现已生效。本公
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向浙江高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浙江高院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立案执行。
    上述内容详见发布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2018 年 8 月 10 日《证券
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东华科技 2018-017 号《关于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46 号《关于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
决结果的公告》。
    二、执行情况
    本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向浙江高院提供春和集团执行财产线
索。经浙江高院核实,上述财产线索均为轮候查封,且查封机关均超过
三家。浙江高院通过多种途径对春和集团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
记及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浙江
高院发函春和集团所在地法院,要求对春和集团的财产线索及相关情况
进行调查。经查,目前春和集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 年 4 月 9 日,浙江高院作出关于拟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告知
书。本公司对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无异议。
    2019 年 4 月 22 日,浙江高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该裁定,
本公司有权要求春和集团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春和集团有可执行财产
线索,本公司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春和集团负有继续向本公司履行债务
的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执行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
响
       鉴于春和集团目前的财务状况,本次诉讼结果的执行未获得相应债
权清偿,未来执行前景不明,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司
将根据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
裁事项(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
       (1)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本公司为被申请人,
即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就黔希煤化工项目货款支付事宜,申请
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涉案金额 109.54 万元。本案已由合肥仲裁委员
会受理,目前未组庭。
       (2)与靖江神驹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本公司为被告,即靖
江神驹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就黔希煤化工项目货款事宜在靖江市人民法
院起诉,涉案金额 578.31 万元。本案已由靖江市人民法院受理,目前
已调解结案。
       (3)与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本公司为被申请人,即中
通钢构就黔希煤化工项目和康乃尔煤制乙二醇项目货款支付事宜,申请
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涉案金额 701.51 万元。本案已由合肥仲裁委员
会受理,目前已调解结案。
       (4)与蒋德宣的诉讼:本公司为第三被告,即蒋德宣就黔希煤化
工项目工程款支付事宜,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 140 万
元。本案已由黔西县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本案已由黔
西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以上诉讼、仲裁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标准,故未进行公告。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尚有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 4 项,
其中:本公司作为原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 0 项,涉案金额为 0 万
元;本公司作为被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 4 项,涉案金额合计为 206.5
万元。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18】浙执 19 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