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2019-04-27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执行
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基础上,现对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国家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并
要求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公司对此应予以严
格执行并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因此,本次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
则并变更会计政策是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会计政策进行必要的变更。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