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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科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7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9]第 72 号

致: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苏宇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284,009,093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63.6743%,均为截止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283,764,79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3.61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44,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54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关于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19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关于聘

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监事

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长吴光美先生对《关于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

案》、《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

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

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84,003,0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284,003,0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 意 284,003,0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 意 284,003,0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同 意 284,003,0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6,177,5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

案》
    同意 17,910,0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6,173,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4%,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17,320,4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553%;

反对 599,3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584,1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65%,反对 599,3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 2019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同 意 284,005,2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 意 284,003,0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6,177,5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同 意 283,409,72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890%;反对 599,3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9]第 72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苏   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