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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9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作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银行
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没有逾期担保情形,
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10,000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末净资产的
5.99%;实际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末净资产的
5.99%。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以下的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
       2、2017年上半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要求,
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
页)



独立董事:


        陈思平(签名):


        周伟良(签名):


        平   衡(签名):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