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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高科: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19  

						证券代码:002144          股票简称:宏达高科          公告编号:2018-019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建设路 1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
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沈国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6 人,代
表的股份总数为 60,468,6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1%。其中参与
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2,186,52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3 名,代表公
司股份数为 60,027,4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4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5%。
    3、本次股东大会对 5-12 号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实行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且没有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第 11 号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沈国
甫先生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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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1、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0,119,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反对 3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
    2、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0,119,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反对 3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
    3、审议通过了《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0,119,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反对 3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
    4、审议通过了《2017 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0,119,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反对 3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
    5、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方案如下: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76,762,52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人民币 1.50 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 26,514,379.2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510,113,561.03 元结转至下一年度。本次分配方案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 60,027,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99.27%;反对 44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45,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38%;反对 44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3.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董事 2018 年度税前薪酬额度为:董事长沈国甫先
生 115 万元,副董事长毛志林先生 45 万元,董事朱海东先生、顾伟锋先生和许
建舟先生各 40 万元。沈珺先生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独立董事陈思平先生、周伟
良先生、平衡先生的津贴税前为 7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60,119,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反对 3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37,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14%;反对 34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2.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监事 2018 年度税前薪酬额度为:监事会主席张建
福先生 28 万元,监事陆维敏先生 22 万元,职工代表监事孙云浩先生 35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60,119,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反对 3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37,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14%;反对 34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2.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 60,119,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反对 3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58%;弃权 0

                                   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37,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14%;反对 34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2.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含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
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7,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
理,即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同意由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的同时,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 60,117,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反对 35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35,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12%;反对 35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2.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在保障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滚动使用不超
过 12,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同意 60,119,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反对 3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37,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14%;反对 34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2.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宏达小贷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为 11,000 万元的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及
相关授权事项。根据《公司章程》,本议案关联股东沈国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2,268,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98.06%;反对 44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1.9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45,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38%;反对 44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3.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将尚在实施的募投项目“超声诊断设备产业化升级项
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销售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
日期均调整为 2019 年 12 月。
    表决结果:同意 60,119,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反对 3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37,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14%;反对 34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2.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马恺律师和谢思梦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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