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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高科: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0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18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
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作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逾
期担保情形,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 11,000 万元,占公司本报
告期期末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6.61%;实际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为
10,000 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末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6.0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
    2、2018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
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
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真实情况。
三、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公
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
额度不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
现金管理的事项。


五、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不超过
12,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获得资金效益,不
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为参股公司宏达小贷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为参股公司宏达小贷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一事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担保数额未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0%,不属于重大担保事项。
    2、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推动宏达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提高其资金流动性,
增强盈利能力,有助于实现公司的财务性投资目的,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担保事项由宏达小贷公司其他相关股东提供反
担保,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对方提供反担保的规定。
    3、结合宏达小贷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我们认为其有
能力偿还未来到期债务,公司对宏达小贷公司的担保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的
财务风险。


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思平(签名):



       周伟良(签名):


       平    衡(签名):




                                        2019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