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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特索道: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7-11-08  

						 证券代码:002159         证券简称:三特索道     公告编号:2017-62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10 月 12 日,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 544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对公司 9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减少全资子公司武夷山三特

索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引入外部投资者对武夷山三

特索道有限公司增资控股的议案》提出了问询。公司依照《问询函》

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以 8 票同意,1 票反对,0 票弃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全资子公司武夷山三特索道有限公司注册

资本的议案》和《关于引入外部投资者对武夷山三特索道有限公司增

资控股的议案》。董事袁疆对上述两项议案投反对票。

    武夷山三特索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公司”或“目标公

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三特木兰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木兰川公司”或“甲方”)的全资子公司,负责开发、经营武

夷源景区项目。为吸引外部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武夷山公司注

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减至 1,910 万元,同时对武夷山公司进行增资,

木兰川公司放弃优先增资权,由外部投资者明道御弘(北京)资产管理
                                  1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弘资本”或“乙方”)全额认缴本次增资款

5,730 万元。



    问题一:董事袁疆反对上述两项议案的具体原因,并请说明御弘

资本的整体实力及资金来源的情况。若御弘资本未能按期足额认缴资

本金,协议约定的处理条款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

    1、董事袁疆反对上述两项议案的具体原因

    董事袁疆由公司第二大股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以下简称“东湖发展”)推荐,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任职。在董事

会上,董事袁疆执行公司股东意志,对董事会议案进行表决。东湖发

展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关于不同意对武夷山公司减资和增资议案的

函》,来函表明反对公司《关于减少全资子公司武夷山三特索道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引入外部投资者对武夷山三特索道有

限公司增资控股的议案》的理由为:“对于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御

弘资本的整体实力和资金来源不清晰”。

    经与董事袁疆沟通,公司提交的《关于减少全资子公司武夷山三

特索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引入外部投资者对武夷山

三特索道有限公司增资控股的议案》经东湖发展内部讨论,认为:现

有材料尚不能充分展现御弘资本计划通过发行私募基金筹资认缴武

夷山公司注册资本的能力,其筹资活动尚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因此,

东湖发展反对引入御弘资本作为本次武夷山公司增资的战略投资者,

                              2
并对公司《关于引入外部投资者对武夷山三特索道有限公司增资控股

的议案》投反对票。同时,鉴于武夷山公司减资事项是为吸引战略投

资者对武夷山公司增资而做出的,也是御弘资本提出的增资条件之一,

故对公司《关于减少全资子公司武夷山三特索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议案》一并投反对票。

    2、御弘资本的整体实力及资金来源的情况

    御弘资本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号:P1031639),与本公司不存

在关联关系。御弘资本自成立以来,已发行下列产品:
              发行时间                      基金备案号
2016 年 8 月 3 日                  SL6382
2016 年 9 月 29 日                 SK9956
2017 年 3 月 23 日                 SM8254
2017 年 5 月 19 日                 ST4646

    御弘资本的从业资格及其所发行的基金产品备案情况均可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www.amac.org.cn)上查询。

    御弘资本本次认缴武夷山公司注册资本的资金来自于其发行和

管理的基金产品。根据御弘资本发行产品并募集资金的要求,需要与

公司签署合同并经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增资方案且披露后方开始发行

产品募集资金。

    2017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木兰川公司和御弘资本签

订了《共同开发武夷源景区合作协议》。依照《合作协议》约定,御

弘资本于 10 月 17 日支付了首期武夷山公司增资款 500 万元。剩余

                               3
5,230 万元增资款将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到位,目前《合作协议》

尚在正常履行中。

    3、御弘资本应缴纳的增资款由其通过发行产品募集,存在产品

发行失败,募集资金不到位的风险。根据协议约定,御弘资本应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完成对目标公司

5,230 万元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若御弘资本未能按期足额认缴资本

金,公司拟按照协议约定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根据《合作协议》4.3 条约定:“甲、乙双方应按本合作协

议第三条的约定实现相关承诺并履行各自的出资等义务,但如果发生

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甲方或乙方不能及时足额履行其资金与投资的

承诺和义务,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对外引进第三方投资人对目标公司

进行投资,但此种情形下,关于引入新投资人的任何事宜均应经过甲、

乙双方一致同意,并通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届时甲、乙双方

及第三方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股权比例以第三方实际出资额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条款,经双方协商,如御弘资本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其

承诺的出资义务,双方同意于约定期满后 1 个月内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

商议引入新投资人对武夷山三特索道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及确定各股

东持有武夷山三特索道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以保证项目的正常开发。

    如在 2018 年 1 月 31 日前无法找到其他投资人,双方同意按照实

际出资金额重新确认股权比例,并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2)根据《合作协议》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

                               4
    “9.1 本协议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明确

约定的,协议的一方确因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据实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9.2 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作终止时,双方

不承担责任。

    9.3 如果本协议一方严重违约给另一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

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书面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纠正或采取救济措

施而该方拒不纠正或采取有效救济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

本合作协议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如出现上述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并做出

风险提示。


    深交所问题二:根据公告,截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武夷山公司

尚欠公司全资子公司木兰川公司往来款约 1,600 万元,木兰川公司与

御弘资本拟定的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的 12 个月内,武夷山公司将

一次性归还所欠木兰川公司往来款。请补充说明该笔往来款产生的具

体原因、金额,将还款期限规定为 12 个月的原因,武夷山公司一次

性归还往来款时是否计算资金成本,御弘资本是否对武夷山公司按照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或反担保等措施,及武夷山公司归

还往来款的保障措施;并请结合御弘资本的资金情况、运营经验等方

法,分析说明在武夷山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御弘资本后的 12 个月内,

武夷山公司是否能具备归还上述款项的能力。

    公司回复:
                              5
        1. 该笔往来款产生的具体原因

        该笔往来款项主要是自 2003 年起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公司对

  武夷源景区项目合计投入 6,456.02 万元,其中 5,000 万元作为公司

  对武夷山公司的注册资本,余下 1,456.02 万元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

  通过债务重组协议,该项往来款转移至全资子公司木兰川公司。此外,

  木兰川公司 2017 年度对其全资子公司武夷山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150

  万元,两项合计 1,606.02 万元。

        2. 归还期限约定为 12 个月的原因

        武夷山公司成立于 2003 年,负责开发和建设武夷源景区项目。

  一直以来,武夷山公司因建设资金不足,无法完成项目建设,项目无

  法进行有效经营,导致武夷山公司长年亏损。

        武夷山公司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应收款项总额         净资产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378.65     773.07          97.31              2,605.58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225.28     971.88            9.61             2,253.40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353.52    1,468.27         55.10              1,885.25

2017 年 8 月 31 日     3,258.86    1,629.77         26.88              1,629.0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流量净额
    2014 年度           251.80      -429.40        -409.40                  57.49

    2015 年度           171.06      -352.12        -352.18              118.21

    2016 年度           152.78      -365.34        -368.15              191.48
 2017 年 1—8 月             0      -255.87        -256.16                  -65.13

                                       6
注:以上 2014、2015、2016 年财务数据经审计;2017 年 1—8 月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鉴于武夷源景区项目开发急需资金投入,而公司目前等待投入的

项目较多,资金压力较大。武夷山公司引入外部投资人有助于重新启

动项目建设,帮助武夷山公司恢复正常运营,从而增强其还款能力。

    协议签定后,随着外部投资人投入的资金陆续到位,武夷山公司

将对景区提档升级,在加强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增加提升游客

参与性、体验性的旅游产品和旅游配套物业。只有当投资到位、景区

恢复营业、武夷山公司正常经营,才有可能归还所欠往来款。鉴于武

夷山公司常年处于亏损状态,达到稳定盈利状态需要一定时间,因此,

为保证能有效地执行《合作协议》,合作双方协商,将武夷山公司所

欠木兰川公司往来款的还款期定在协议签订后的 12 个月内,即不晚

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还款。

    3.武夷山公司应归还的往来款是否计算资金成本及相关对等、保

障措施的情况

    如前所述,武夷山公司所欠木兰川公司款项是本次交易前,根据

项目公司投资建设需要,公司与项目公司产生的往来。本次交易后,

公司不会对其提供新的财务资助。出于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公司约定

了还款期限,未对武夷山公司应归还的往来款计算资金成本。为便于

引入投资人,推动项目建设,协议双方没有约定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或提供反担保,但双方约定,如武夷山公司不能按

协议约定期限归还往来款,可将该往来款转做木兰川公司对武夷山公

司的投资计入武夷山公司注册资本,并按实际出资情况重新计算各方
                                   7
持股比例。同时,双方同意,在武夷山公司占用木兰川公司财务资助

款期间,将武夷山公司全部的项目经营收费权(包括但不限于:武夷

山公司所经营的景区门票、漂流、滑索、观光车等项目收费权)质押

给木兰川公司。

       对照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四节的相

关要求,公司未违反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

       4.武夷山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御弘资本后,武夷山公司具备归还

上述款项的说明

       (1)御弘资本成为控股股东后,将进一步加强武夷山公司的法

人治理,通过市场化手段组建新的经营管理团队,努力提高武夷山公

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

       (2)御弘资本投入的资金到位后,武夷山公司将对景区提档升

级,扩大景区经营,从而以营业收入和融资借款归还所欠公司往来款。

       (3)御弘资本出具承诺函并同意,若武夷山公司不能按协议约

定期限归还往来款,可将该往来款转做木兰川公司对武夷山公司的投

资计入武夷山公司注册资本,并按实际出资情况重新计算各方持股比

例。



       深交所问题三:本次交易采用先减资后增资而非转让股权方式的

原因。

       公司回复:

       (1)决定减少武夷山公司注册资本的原因

                                8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武夷山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账面

净资产 1,688.02 万元,即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账面净资产为 0.3376

元。经有资质机构评估,武夷山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 1,909.63 万元,

即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价值 0.3819 元。根据众联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众联评报字[2017]第 1206 号),武夷山公

司符合实施减资的条件。

    将注册资本减少到与净资产一致再进行增资,既方便外部投资人

股权投资的对价计算,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也不产生其他负面影响,较

股权转让方式更为便捷,同时也能扩大武夷山公司的注册资本。因此,

公司同意根据武夷山公司的经营现状先将武夷山公司减资到净资产

再追加投资的方式处理。

    (2)采用增资而非转让股权的原因

    公司引进外部投资人主要是要解决武夷山公司项目建设资金问

题,而不是公司要退出对武夷山公司的投资。因此,既要保证公司原

来对武夷山公司投资的权益,又要保证武夷山公司项目建设资金,公

司选择了外部投资人对武夷山增资而非对外转让武夷山公司股权。


    深交所问题四:根据公告,木兰川公司将与御弘资本签订合作协

议,甲方负责向目标公司投入必要的资金。请明确合作协议中的甲方、

乙方及目标公司,并说明甲方拟投入资金的内容、方式;

    公司回复:

    1、《合作协议》中的主体及合作方式

    2017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木兰川公司已和御弘资本
                               9
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如下:

    “甲方:武汉三特木兰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明道御弘(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武夷山三特索道有限公司

    ……

    一、合作方式

    1.1 甲方负责向目标公司投入必要的资金,并提供目标公司下辖

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营的经验及管理能力。

    1.2 乙方负责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供目标公司下辖旅游项目开发

建设和运营的必要资金。

    1.3 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及各自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

就目标公司的收益进行利益分配,经营风险承担。”

    依照合同约定内容,本次交易的甲方为木兰川公司,为本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乙方是公司引入的外部投资者御弘资本;目标公司是武

夷山公司,武夷山公司是木兰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甲方负责向目标公司投入必要的资金”是协议双方约定的合作

方式内容之一。

    2、协议双方在资金与投资方面的约定

    《合作协议》约定:“3.1 甲、乙双方确认目标公司武夷源景区

旅游项目投资资金总额 20,000 万元。甲、乙双方投资目标公司的投

资总额为 7,640 万元,该投资全部为股权投资,其中甲方出资 1,910 万

元(甲方原投资目标公司形成的净资产评估作价),持有目标公司 25%

                              10
股权, 乙方(含乙方发行的基金产品)出资 5,730 万元,持有目标公司

75%股权。

    ……

    3.5 若本合作协议有效期内目标公司资金不足,甲、乙双方可按

各自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同比例共同追加注册资本金,也可由目标

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融资方式应当优先选择债权融资(包括

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方式,其后考虑股权融资,具

体方式由目标公司的股东协商确定并经股东会审议决定。”

    如前所述,武夷源景区旅游项目投资规模为 20,000 万元,其中,

甲、乙双方已约定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 7,640 万元,该

项目尚存资金缺口。《合作协议》对项目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已作约

定,甲方投入的内容及方式将依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情况执行。

    目前公司没有追加投资的计划。如武夷源景区旅游项目或目标公

司出现需要追加投入资金的情况,公司将依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并及时公告。



    深交所问题五:根据公告,御弘资本对武夷山公司增资控股后,

武夷山公司将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请结合你公司对武夷山

公司派驻董监高情况以及实际控制情况,说明你公司不再控制武夷山

公司的依据;

    公司回复:



                              11
    1、御弘资本对武夷山公司增资控股后,公司通过木兰川公司持

有的武夷山公司股权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均为 25%,该比例未达到《企

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三条投资方对被投资方

拥有权力的情形,从表决权比例上看,不应将武夷山公司纳入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

    2、根据木兰川公司、御弘资本和武夷山公司三方签署的《合作

协议》,引入御弘资本后,武夷山公司的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

中,木兰川公司委派 2 名董事,御弘资本委派 3 名董事;武夷山公司

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御弘资本指定的人员担任;武夷山公

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市场化的聘任方式产生。由于

木兰川公司在武夷山公司的董事会不占控制权,不指派监事,且不对

武夷山公司任命或委派关键管理人员,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六条的情形,不应将武夷山公司纳入合并

报表范围。


    深交所问题六:根据公告,通过本次引入外部投资者对武夷山公

司增资,能减少亏损子公司对公司利润的长期负面影响。请明确披露

该项交易本身以及取消并表对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回复:

    1、减少经营性亏损

    武夷山公司长年亏损。其三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见“问题二回复

2”。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武夷山公司的股权由 100%下降至 25%,由

合并报表调整为按照持股比例权益法核算。如武夷山公司仍持续亏损,
                              12
按当前经营情况估计,未来每年将减少武夷山公司给公司带来的经营

性亏损约 300 万元;如武夷山公司增加投入后,经营状况有所改善,

按照权益法核算,其对公司经营状况的负面影响将进一步减小。

    2、形成一部分投资收益

    根据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众联评报字[2017]

第 1206 号),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武夷山公司净资产

账面价值为 1,688.02 万元,评估值为 1,909.63 万元。按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计算,该项增资将形成投资收益约 222 万元。


    深交所问题七:请独立董事就上述问题进行核实、说明核实情况,

并结合上述问题的核实情况说明本次交易及相关条款设定是否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以上回复内容真实、

准确。本次引入战略投资人对公司现有在建项目进行投入,是公司投

融资模式上的一次创新尝试。引入战略投资人对项目进行投资,有助

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存

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交所问题八: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引入战略投资人对公司现有在建项目进行投入,是公

司投融资模式上的一次创新尝试。旅游景区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大,回

收期长。引入战略投资人对项目进行投资,有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目前,公司在建项目较多,建设资金需求较大。

                               13
未来,公司不排除继续采取引入战略投资人的方式对公司其他在建项

目进行投入。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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