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三鑫科技为三鑫光伏向中小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航三鑫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和查询相关材料,基于独 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议三鑫科 技为三鑫光伏向中小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此项担保是企业正常经营、日常融资需要产生的对外担保事项, 经董事会补充审议后,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相关 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关于此项担保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王成义、陈日华、高 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