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航三鑫: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5  

						中航三鑫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HTTP:WWW.JIAYUAN-LAW.COM 北 京 BEIJING上 海 SHANGHAI深 圳 SHENZHEN香 港 HONGKONG西 安 XIAN



致: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4-191

     受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修订)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7年10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
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061号新保辉大厦
17楼会议室。

     4、 2017年11月14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经公司半数
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王晖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1
中航三鑫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250,007,159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803,550,000股的31.1129%。其中,持股在5%以下(不含5%)的中小
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12,819,7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03,550,000股的1.5954%。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249,287,41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803,550,000股的31.0233%。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
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719,74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803,550,000股的0.0896%。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
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单独统计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2
中航三鑫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3
中航三鑫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韦   佩 ______________




                                                               金   田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