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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三鑫: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2019-01-12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以外的均为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按召开年
度顺次排序。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除已授权给
董事会的以外,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
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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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
权等各项权利。

      第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
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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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于本条所述的股
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应依照本规则第十三条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符合第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
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
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六条     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
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
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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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




                           第二节   会议的通知及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
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公司在计算 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公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三)    说明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将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未列明具体
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四)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如有)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如有)的意见及理由;涉及重大交易事项的,应当提供拟议交易的具
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决议的全文;

      (七)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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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
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二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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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节     参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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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等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以
下内容:

       (一)   股东代理人的姓名;

       (二)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

       (三)   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
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参加表决。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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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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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后,应首先宣布出席会议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出席股份数符合法定要求,然后宣布通知中的会议议程。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宣读议案或委托他人宣读议案,并在必要时按照
以下要求对议案做说明:

      (一)    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议案说明;

     (二)     提案人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代理人做议案说明。

      第三十九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股东大会应当
给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
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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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
的,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上的股东发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

      (二)    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
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四)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五节     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对具体的议案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七条       每个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除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监事选举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方式表决时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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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进行董事、监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时,可以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以选举董事为例,累积投票制度的主要内容
如下:

     (一)     应选出的董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二)     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告知股东对董事选举提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
写方法、计票方法提供书面的说明和解释;

     (四)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
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
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全
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五)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
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
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    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者,为中选董事候选人。如果在股
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由获得同意票数多者当选
为董事(但如获得同意票数较少的中选候选人的同意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
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股东
大会上中选的董事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对未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进
行新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为止。

      (七)    股东大会根据前述第(六)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选举投票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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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应选出的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按上述制度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以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独立董事的选举作为单独议案表决。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     普通决议

      (1)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a)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b)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c)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报酬和支付方法;

     d)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      公司年度报告;

      f)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二)    特别决议

      (1)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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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代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a)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b)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c)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d)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      股权激励计划;

      f)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六)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的担保);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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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并讨论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
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当向股东大会详细说明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
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隐瞒情况而参与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
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通过有关部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后以附件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    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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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
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
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负责根据监票人对表决票的清点结果确认股东大会
的决议是否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在会上宣布,并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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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的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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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节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
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
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情况的汇报。




                                    第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正本经董
事长签字、公司加盖公章后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保管。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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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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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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