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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特电机: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2017-05-04  

						 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临2017-033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合同金额较大,履行的时间较长,在具体的履行过程需以采购订单为准,

采购合同与采购订单之前存在产品、数量、金额差异的可能性。

   2.本合同销售金额为 26.55 亿元,占 2016 年公司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88.95 %,

对公司 2017 年及 2018 年业绩产生积极重大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1.2017 年 5 月 3 日,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

公司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汽车”)与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通汽车”)于广东珠海市签订了《采购合同》:自采购合同签署之日

起的一年内,广通汽车拟采购九龙汽车生产的纯电动艾菲汽车和 4.9 米艾菲厢式物

流车,采购金额合计为 26.55 亿元,本次采购合同已经双方签署并生效。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华

   注册资本:10600 万元

   主营业务:客车、客车底盘、医疗车、轻型客车和载货车及零部件的开发、制

造与销售(具体型号按工信部公告的型号执行);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注册地: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湖路 16 号 1 号厂房 A 区

   该公司与公司及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等。

   2.2016 年度,珠海广通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为
2,219.58 万元,占公司同类业务 1.3%。

   3.广通汽车为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8

月 30 日,是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总部坐落在珠海银隆新能源产

业园,广通汽车是国家十一五 863 计划的协办单位,广通汽车产品结构体系完善,涵

盖了研发混合动力客车、天然气客车、无轨电车、纯电动车等一系列节能减排的新

能源环保型砂客车、公路客车、公交客车、专用客车、轻型客车和旅游客车、产品

销售国内外市场。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需方):    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并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就纯电动艾菲等有关事宜,

特定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产品名称                     金额(亿元含税)

    纯电动艾菲、4.9 米艾菲厢式物流车
                                                               26.55

备注:

   实际供货的产品名称、型号、数量、订单具体总价款及交货期等以甲方每次发

出并经乙方确认的采购订单为准。

   交货

   交货期限: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分期交货时间另拟)完成产品的

交付,具体交付的产品名称、型号和数量以双方确定的采购订单为准;双方一致同

意在采购订单中给予乙方的交货期不得少于 30 天、不得超过 40 天;乙方超过前述

约定的交货期 20 日内仍未履行交货义务的,将视为违约,乙方应按本合同要求承担

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或最终使用该合同标的物的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付款时间及方式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实际采购订单分批次支付乙方 1 万元/台作为

定金支付,乙方收到定金后安排生产。甲方在乙方进行产品厂区预验收合格(系指

甲方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其相关产品已经下线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厂区验收,逾期不进

行验收的即视为甲方的相关产品厂区验收合格)并收到正确发票后支付实际采购订

单总金额的 95%(含预付款)给乙方,乙方收到款项后安排交付车辆。余 5%作为质

量保证金在甲方收到合格车辆之日起 2 年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因乙方原因无

法上牌,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退回的车辆后 5 个工作日內退还甲方所付前述相关无

法上牌车辆的货款,并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来回运

输费、维保费、因上牌开具发票所产生的税费、最终使用该合同标的物的第三方索

赔费)。如前述损失不足以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甲方全部实

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甲方确保自卖到客户,具有全部目录 1 年内单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达到 3 万公

里以上,如车辆 1 年内累计行驶里程没有达到 3 万公里造成的国补损失甲乙双方各承

担一半费用。

   质保金及质保期

   本合同总价的 5%作为质保金;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件/套)产品质保期为 8 年 12 万公里,自产品验收合格之

日起算;

   甲方确保自卖到客户,具有全部目录 1 年内单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达到 3 万公

里以上,如车辆 1 年内累计行驶里程没有达到 3 万公里造成的国补损失甲乙双方各承

担一半费用。

   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损毁、灭失风险,在产品完成交付前由乙方承担,产品完成

交付后由甲方承担。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乙方应保证甲方或最终使用该合同标的物的第三方在使用产品的全部或一部分

时,免于遭受第三方因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
技术)问题提起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如发生上述事件,则由乙方负责处理,并

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全额赔偿。

   本合同下的任何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均应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另一方的商

业秘密、技术秘密,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任何合作中知悉的任何情况透露

给第三方。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泄露另一方保密信息的,应向守约方赔偿本合

同总金额的 0.02%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还应赔偿该损

失。但乙方及其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而进行的公告除外。

   违约责任

   乙方负有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时交付给甲方或最终使用该合同标的物的
第三方的义务,如逾期 20 日交付(包括在验收期内甲方或最终使用该合同标的物的
第三方提出质量异议且确属于乙方货品质量问题而换货造成的逾期),超过 20 日后
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相关逾期交付车辆货款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3
倍的违约金。

   非因不可抗力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免责事由导致逾期交付的,因逾期交付造成甲
方或最终使用该合同标的物的第三方损失的(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最终使用
该合同标的物的第三方因此遭受的经营损失、给第三方的违约赔偿、以及甲方或最
终使用该合同标的物的第三方为解决此事支付的交通费、评估费、调查费、诉讼费、
律师费等),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若甲方或最终使用该合同标的物的第三方中途
更改技术状态,则交付期限重新计算。且若因甲方或最终使用该合同标的物的第三
方更改技术状态而造成乙方已采购的相关物料变成呆料,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的
呆料费用及其相关损失由甲方或最终使用该合同标的物的第三方承担;

   如乙方逾期 40 日仍未交付产品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
返还其已支付但乙方尚未交货的相关产品的货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
的损失;

   甲方负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货款的义务,如甲方无法出具相关部门证
据证明的不可抗力因素而逾期付款,超过 7 个有效工作日支付应付款项的,每逾期
一日,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3 倍的违约金。

   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或最终使用该合同标的物的第三方的产品品质符合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并且保证该产品为交付之日 3 个月以内的新品,不得以
3 个月以上的库存产品代替。否则,乙方应当负责无偿更换或修复,因更换和修复

给甲方或最终使用该合同标的物的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造成甲方或最终使用该合同标的物的第三方额外损失的,乙方还应在违约金不足以

赔偿损失的前提下,向甲方赔偿损失。上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最终使用该

合同标的物的第三方因此遭受的经营损失、给第三方的违约赔偿、以及甲方或最终

使用该合同标的物的第三方为解决此事支付的交通费、评估费、调查费、诉讼费、

律师费等;

   如因乙方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以及负面影响,则应

由乙方出面并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甲方或最终使用该合同标的物的第三方不承担

任何责任;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其他未被详细列明的约定而导致甲方或最终使用该合同标的

物的第三方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按照存在问题的相关车辆的货款的 0.05%支付违约

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或最终使用该合同标的物的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

予赔偿补足。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 1 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所有内容的变更均应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延续本合同的,

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 1 年。

  合同解除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决纠纷方式

  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

成,双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九龙汽车目前具备年产 5 万台艾菲车等车型的生产能力,具备冲压、焊装、

涂装、总装四条完整的汽车生产线。艾菲纯电动版车型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294

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发布,也已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
荐车型目录(2017 年第 3 批)》发布,九龙汽车具备生产该车型的资质,具备履行

合同的能力。

   2.本合同销售金额为 26.55 亿元,占 2016 年公司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88.95 %,

对公司 2017 年和 2018 年业绩产生积极重大影响。

   3.九龙汽车目前产品有大海狮系列、艾菲系列、纯电动客车系列、纯电动物流

车系列等多种车型系列,此合同仅仅是艾菲系列中的纯电动车合同,九龙汽车不会

因履行该合同而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金额较大,履行的时间较长,在具体的履行过程需以采购订单为准,

采购合同与采购订单之前存在产品、数量、金额差异的可能性。

   2.本合同销售金额为 26.55 亿元,占 2016 年公司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88.95 %,

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公司 2017 年、2018 年业绩产生积极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