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7-05-18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龙良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其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上述人员履历等材料,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情形;龙良萍女士与上市公司或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
要以此方式激励的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江西特种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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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萍 金惟伟 周福山
2017 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