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2017-06-15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
激励》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我
们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的授予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认为:
本次授予股权激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
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获授权益条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期权
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禁止授出股票期权的情形。 监事
会认为: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二、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在职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
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监事签名:
张小英、刘晓辉、杨晶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 0 一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