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监事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03-07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
励》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我们
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如下:
一、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及相关事项的激励对象进行
核查,认为:
本次授予股权激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获授权益条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期权的情
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禁止授出股票期权的情形。 监事会认
为: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二、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在职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签名: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 0 一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