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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晶电子: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2014-07-30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4037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相关事项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事项的承诺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电子”、“发行人”、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14年3月5日通过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4月8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385号核准批文;并于2014年6月18日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补充

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一季报材料的会后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

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

忘录第五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

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就2014年6月18日上报

补充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一季报材料的会后事项至本承诺函签

署日期间,是否发生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事项承诺如下:

    1. 注册会计师没有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2.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新股的情形。
   3. 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虽然公司2014

年第一季度亏损,但2014年全年营业收入预计将比上年有所增加,公

司的财务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没有发生实质性不利变化。

   5. 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

的情形。

   6. 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 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

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披露

的重大关联交易。

   9. 经办公司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未受到

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公司未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盈利预测。

   11.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

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

   14.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

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自2014年6月18日上报会后事项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

间,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正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没有发生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关于

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和《股

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

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所述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

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此外,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公司和

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

结构化设计产品;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

公正原则。

   公司承诺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特此承诺。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事项的承诺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14年3

月5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4月8日取得了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4]385号核准批文;并于2014年6月18日向中国证监

会上报了补充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一季报材料的会后事项。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关

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和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

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的规定和要求,遵循

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的会后有关事项给予了持续、

必要的关注,认真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

    本保荐机构就发行人自2014年6月18日上报补充2013年年度报告

和2014年一季报材料的会后事项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是否发生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事项承诺如下:

    1. 注册会计师没有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2. 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新股的情形。

    3. 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虽然发行人

2014年第一季度亏损,但发行人2014年全年营业收入预计将比上年有

所增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没有发生实质性不利变

化。

    5. 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

化的情形。

    6.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 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

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 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 经办公司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未受到

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 发行人未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盈利预测。

   11. 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

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

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

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自2014年6月18日上报会后事项至

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正常,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没有发生证监发行

字[2002]15号《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

监管的通知》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关于已通过发

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所述的

影响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应予披露的事项。
    此外,本保荐机构承诺,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

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

循公平、公正原则。

    本保荐机构承诺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特此承诺。


二、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合
同内容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千石创富”)和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未

来”)。千石创富通过“千石资本—天泽 9 号资产管理计划”、“千

石资本—天泽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千石资本—天泽 11 号资产管

理计划”等 3 个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份;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华宸未来—远弘

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华宸未来—远弘二号资产管理计划”等 2 个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份。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内容详见附件,具体如下:

    附件 1:千石资本—天泽 9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2:千石资本—天泽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3:千石资本—天泽 1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4:华宸未来—远弘一号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5:华宸未来—远弘二号资产管理合同。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来源的核
查意见

    保荐机构访谈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查阅了公司与发行对象千石创富和华宸

未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取得了千石资本-天泽 9、

10、11 号资产管理合同,华宸未来-远弘一号、二号资产管理合同以

及千石创富、华宸未来及最终出资方出具的承诺函,对发行对象参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单一

信托计划通过认购“千石资本-天泽 9 号资产管理计划”、“千石资

本-天泽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千石资本-天泽 1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三个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来源于

该信托的单一客户,委托人以自有资金认购,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

来源于东晶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杠

杆融资结构化的设计。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单一信托计划通过认购“华宸未来—远

弘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华宸未来—远弘二号资产管理计划”两个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来源于该信
托的单一客户,委托人以自有资金认购,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

于东晶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杠杆融

资结构化的设计。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1:




           千石资本-天泽 9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3732014-Y373001001




       资产委托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 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
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委托人的指定用途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风
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
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
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计划特定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
划财产和收益产生影响。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
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五)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六)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
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七)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八)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
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
在投资本计划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
计划。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投资者签章:
                                                                目         录


一、前言 ...................................................................................................................................... 12
二、释义 ...................................................................................................................................... 13
三、声明与承诺......................................................................................................................... 15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5
五、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6
六、委托财产 ............................................................................................................................. 20
七、投资政策及变更................................................................................................................ 22
八、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4
九、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5
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7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 29
十二、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2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34
十四、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36
十五、报告义务......................................................................................................................... 36
十六、风险揭示......................................................................................................................... 37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40
十八、违约责任......................................................................................................................... 45
十九、争议的处理 .................................................................................................................... 46
二十、其他事项......................................................................................................................... 46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
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
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若释义与
合同正文内容不一致,以合同正文内容为准):
    1.资产委托人: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代理“外贸
信托东晶电子定向增发单一资金信托”)。
    2.资产管理人:指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千石资本-天
泽 9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
有效变更。
    5.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8. 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9.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财产,资产管理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及资产委托人的
投资建议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所取得其他财产或产生的收益也归入委托财产。
    10.委托财产净值:指委托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委托财产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11.委托财产总值: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对本合同项下各种形式委托财产计算的价值总和。
    12.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根据实际情况,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账户。
    13.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
委托资金,办理投资交易清算款交收的银行托管账户。
    14.交易日/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5.估值日:指工作日。
    16.试点办法: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
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
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自身
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
务商等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资产托管
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作为受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的“外贸信
托东晶电子定向增发单一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
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
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
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
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
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
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
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
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获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
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
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
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
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及客户资料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
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五、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王引平
联系人: 程涛
联系电话: 010 5956 8332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 14 层 4-1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韦峰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丰
联系电话:010-85238421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
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
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有权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等前提下发出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在复核后
可以执行符合相关协议的指令。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保证委托财产来源合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指定用途的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
的有限责任;保证指定用途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不正当
关联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
    (4)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
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5)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如
需),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7)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8)接受资产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应资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
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照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建
议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若委托人指定的投资标的有违规行为,资产
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若委托人指定的用途和投资标的存在内幕交易、不正当关联交易等利
益输送行为,本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本资产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
责任。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
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暂停支付托管费,直到资产托管人采
取相应补救措施;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
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6)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7)资产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须保持沟通,避免因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等情况而导致投资建议无法实施;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
托财产;
    (3)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按照资产委托人的指定进行投资,若委托人指定的投资标的有违规行
为,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6)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7)按照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
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但对实际存管在交易对手、中介机构等其他机构
的证券和存放在托管专户以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的任何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7)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
外提供,向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
他人泄露;
    (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1)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
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委托财产

   (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
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的,
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委
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
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
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5、托管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托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
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必须
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指定账户)。移交、追加与
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说明说明原因。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等。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的持有人名称中应至少包含资产委托人
(或产品)名称,具体名称可由资产托管人在开立相关账户时根据有关开户规则
确定。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
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经资产托管人确认后,由资产管
理人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
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后
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2.初始委托财产: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四)委托财产的提取
    1.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
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当委托
财产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2.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
前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要求资产管理人发送财产
划款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管理人应为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充足的时间。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
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于提
取或追加委托财产的确认比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中实收基金的确认
方法。
    3.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低于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需提前 1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
产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提前 2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
    4.若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处于锁定期等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提取失败,资产管理
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状况
    1.投资偏好
    经过和资产委托人的充分沟通和交流,资产委托人对证券市场有比较全面的
了解和认识。在过去几年中,委托人把部分资产投资于权益类产品,此次希望通
过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运作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属于稳健型专业机构投资者。
    2.风险承受能力
    资产委托人承受风险的能力强,属于积极型投资者,追求投资收益是首要目
标,愿意用高风险来换取收益,对委托资产获得投资收益是其主要考虑的因素。
    3.风险认知能力
    从委托人以往的资产运作管理经历来看,其对风险与收益的认知程度和捕捉
投资机会的能力上都比较强,风险认知能力全面。
       (二)委托财产的投资政策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1)东晶电子(证券代码:002199)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
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类金融产品;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
一致书面同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
价格之间存在一定价差,从而使定向增发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计划
将研究增发新股(含创业板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
价水平,估计增发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
而制定相应的增发新股申购策略。本计划对于通过参与增发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
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4.投资限制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
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
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
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
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不得投资于本资产管理人及与本资产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4)不得从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如适用于本计划,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比例限制。
    5.投资禁止行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
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6.资产委托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资产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资产委托人独立行使股东权
利, 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7.投资收益的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计划财产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分配给资产
委托人。
    8.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委托财产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

                       八、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为李一帅女士和付瑶女士,详细简历如下:
    姓名:李一帅
    从业简历: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硕士。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北京北
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分析员。2013 年 6 月加盟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产品经理。
    姓名:付瑶
    从业简历:现任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投资部产品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5 年阳光私募基金市场开拓及证券研究经验,在证券
投资类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
人。

                    九、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授权代表签字与印鉴样本通知书》(以下
简称“授权通知”),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
权通知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并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
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
人的授权书。

    资产管理人应将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
文件即生效,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如果授权文件
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
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通知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通知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通知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授权通知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资产托管人按照授权通知传真件内容执
行有关业务,如果授权通知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
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
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通知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
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资产托管
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资产管
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
指令有效并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
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原
则上,资产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对于需要当日
到账的资金划转,资产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支付
指令,管理人迟于约定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不能保证划款成功,如
划款未成功的,管理人应按托管人要求重新出具划款指令,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协商解决。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
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印鉴和签名与预留印
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对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进行形式审查,资
产托管人可根据指令的内容要求资产管理人提供合同、协议等款项支付的文件依
据,托管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的时间为收到指令时间,托管人在审查无误后应在
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
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
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资
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要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本委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资产
托管人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本合同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资产管理人在资金账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
送达时间,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为准。


                        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委托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
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资产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
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资产管理
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
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
头寸。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应从委托财产中支出。
    2、清算交收
    资产托管人负责委托财产买卖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交易所场内资金结算由
资产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其他场外资金汇
划由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资产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委托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资产
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债券结
算登记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资产托管人的
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资产托管人可免责;如果因为资产管理
人未事先通知资产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
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资产委托资产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资
金头寸不足,资产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
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资产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资产托管人、本委托财产及资产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无法按时清算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保证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时,委
托财产资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
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并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间。资产
管理人在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
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在委托财产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
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
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按时清算,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三)其他投资产品的清算交收
    资产托管人根据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及投资合同为依据进行相关投资的清算
及交收。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
行核对。
    (五)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下午 18:00 之前将当日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
资管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
理、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
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对本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
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
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
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保证所需资金到位,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
归委托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
一致书面同意,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2.资产托管人对下述委托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
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
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
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
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投资于本资产管理人及与本资产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遵循事先取得委托人
和管理人的同意,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
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4)不得从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如适用于本计划,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比例限制。
    3.越权交易的例外
    非因资产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不构成本
章所述越权交易,应当属于被动超标:
    A.由于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
资政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已投资持有的证券
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上市公司受到监管机关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
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等,视投资政策
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发生被动超标时,资产
管理人应在相应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
要求。
    B.本合同终止前 10 个交易日内,资产管理人有权对委托财产所投资证券进
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动超标,
不属于越权交易。
    C.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因被动超标而对委托财产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责任。
   4.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在本合同到期日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委托财产变现需要,本委托财产的投资比
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十二、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委托财产估值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委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委托财产的会计责
任方是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估值原则应符合本
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委托财产净值并以电话
方式与资产托管人核对。资产管理人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估值结果进行
书面确认,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将估值结果
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
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提交资产委托人。
     (二)估值方法
    估值对象指委托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存
款、其他投资等资产。
    本合同委托财产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资产托管人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不
承担责任。
    当委托财产估值提交资产委托人后发现存在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资产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
正。
    (四)资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的设置、登录和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资产托管人
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本委托财产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会计年度、计账本位币和会计核算制度
  (1)本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2.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
对委托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2)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
会计报表。
  (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4.委托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5.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不列入委托财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
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财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财产
费用。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委托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2%,
    计算方式:每日管理费=初始委托财产金额×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委托财产管理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在每年 12 月 20 日及
合同终止日(即委托财产管理费支付日,以下简称“支付日”)以资产管理计划
中现金类财产为限进行支付,如届时资产管理计划中现金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
付,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直至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全部支付完毕止。资
产管理人于每个支付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管理费划付
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
人。资产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管理费):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137014040002033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委托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05%
    计算方法:每日托管费=初始委托财产金额×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委托财产托管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在每年 12 月 20 日及
合同终止日(即委托财产托管费支付日,以下简称“支付日”)以资产管理计划
中现金类财产为限进行支付,如届时资产管理计划中现金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
付,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直至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托管费全部支付完毕止。由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支付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托管费划
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
人。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托管费):华夏银行托管手续费收入
    账    号:7995000129019950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4.上述(一)中 3 到 5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四)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投资情况
和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由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 税收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资产委托人选择自行行使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资产管理人应
提供必要的协助;资产委托人选择授权资产管理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的,应于股
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日向资产管理人发出书面授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应履行谨慎
勤勉的义务。

                            十五、报告义务
    (一)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委托财产年度报告并经托
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 30 个工作
日内复核其中的财务指标,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将
年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未满 3 个月,可不编制当期的
年度报告。

    2 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
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
产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复核其中的财务指标,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资产管理人
不须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或资产
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二)资产委托人向资产托管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资产委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情况。

    (三)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
务。

                               十六、风险揭示
    本资产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建
议投资者在选择本计划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对本本计划进行充分、详细的了
解。投资者应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
好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本资产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投资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
计划的运营状况与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
资收益,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
待本计划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本计划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本计划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本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计划财产损失。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对手、发
行人和担保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资产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
平不足,对信用产品或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判断不准确,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等的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计
划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2、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计划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
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操作风险
    1、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对主要业务人员如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管理风险。可能因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
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可能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欺诈、交易错误等。
    3、在定期开放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
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产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4、税务风险: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
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
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
缴纳委托财产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5、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
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
行,或使资产管理计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规定,从而使得
委托财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五) 本计划特定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委托人的指定用途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委
托人自行承担。
    本组合主要投资于定向增发类股票,受股票市场的波动影响较大;定向增发
股票发行政策的变化对本组合投资标的的规模及预期收益有较大影响。
    由于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
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具体风险包括:
    1)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由于某只股票的一级市场申购中签率持续放大,
使得本资产管理人所持有的该股票的比例或份额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
有关限制所导致的风险。
    2)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3)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资产因发行被冻结锁定,影响组合的流动
性。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大部分资产被冻结,组合需要现金进行新的申购;所
持资产在可上市流动首日,出现大量变现,导致资产不能以较低成本变现。
    资产管理人不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最
低收益,委托人承诺明确了解本计划投资标的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等相关风险,因资产管理计划开展投资业务本身所产生的损失,由资产
委托人自行承担。
    (六)不可抗力等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网络故障等超出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之日起生效;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托管人执二份、委托人及管理人各执一份。每份合
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合同的存续期限为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 4 ]年。期满后经资
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延期。本合同终止后,财产
清算条款依然有效。
    (五)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
进行变更。
    (六)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委托财产全部变现且资产委托人要求取回全部委托财产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
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清算组的成立及三方当事人职责
       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组,负责委托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除非届时另有约定,各方具体职责如
下:
       1.资产管理人
   (1)资产变现;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
指令;
   (3)出具会计报表;
   (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资产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7)与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资产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委托资产组合财产清单;
   (3)复核资产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委托资产组合资金、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5)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6)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7)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8)与资产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九)清算程序
    1.合同终止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业务操作实际情况对资产委托人
提出的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申请进行书面确认,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
收到资产委托人的终止确认函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盖章确认。本合同的终止日根
据以下情形进行确认:
    (1)对于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以合同中约定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2)对于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自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盖章确认后的
下一工作日起(若非同日确认的,以最后一方确认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作为
本合同的终止日。
     2.确认进入清算环节的财产状况
    (1)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出具加盖业务章的合同终
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委托资产组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复核
确认并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
   (2)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
然日财产清单,列示该委托资产组合在托管人处托管的证券、资金等财产余额,
并加盖业务章传真至资产管理人。
    3.资产的变现
    合同终止后,委托资产组合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
委托资产组合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 3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
由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人指令进行处理,资产委托人以委托财产为限承担期
间发生的费用。

    4.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
    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终止时委托资产组合的资产负债情况,
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委托人书面认可函件为划款指令附
件,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计算方法为:
   (1)由资产托管人匡算合同终止的下一月及下一季度需冻结的结算备付金
及交易保证金,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管理人,由管理人进行复核。
   (2)按合同终止时库存银行存款扣除账面应付款项、扣除下月或下季度需
增加冻结的结算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预提 10 万元清算备用资金后向资产委
托人支付首期清算款。
    若委托资产组合后续清算,出现账面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负债的,委
托人有义务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联合发出的收款通知后当日内将款项
补足。如遇资产委托人未及时补足该款项的情形,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向资产委托
人进行追讨。
    5.清理委托资产组合债权、债务
    委托资产组合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
销时结清,资产托管人另有规定的以资产托管人的规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
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委托资产组合债务主要包括委托资产组合应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
券商佣金、证券变现交易费用、银行费用、销户费用等等。除交易所、登记结算
机构、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偿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核对无误
后,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原则上委托资产组合债务清偿应于合同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初始委托资产为基数在当日计提。合同终止
后不再计提托管费和管理费。
    6.确认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财产状况,出具清算报告。
    主要清算事项完成的标志是:
    (1)除按登记公司、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要求暂不能完成的销户、备付金、
保证金解冻等事项外(详见(十)、清算未结事项),应付管理费、托管费、交易
费用等债务清偿完成;
    资产管理人应于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加盖
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
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
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资产委托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表示资产委托人接受此
报告(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清算报告
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十)清算未结事项
    由于登记公司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制度及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
以下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委托资产组合账户销户
    委托资产组合证券资产完成变现后,资产托管人负责各类证券账户、资金
托管账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应给以必要的配合。
    2.托管账户销户及剩余财产支付
    对于在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
关政策执行,最长于合同终止后 2 个月可以完成清理。备付金账户利息以结算公
司实际支付为准。利息结清后,资产托管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
资产管理人向托管行出具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
所有剩余财产,并于当日注销该委托资产组合托管账户。剩余财产支付过程中发
生的银行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向委托人支付的资金托管账户利息,以销户时银
行实际支付为准。
    3.资产托管人完成上述未结事项后,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
资产委托人实际划付的金额,并抄送给资产管理人。
    4.备付金、保证金账户内剩余资产清理时间表
剩余财产所在账
                           剩余财产清理条件           清理最长完成时间
    户名称
                   每月初调整,上月没有买入交易,最
备付金账户                                            合同终止后 2 个月
                   低备付金调整至零,可销户
                   上月没有交易,保证金调整至零,可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
保证金账户
                   销户                               后 2 个月
    5.账户销户时间表

    账户类别              销户条件                    销户最长完成时间

交易所股东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银行间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
托管账户           全部清理完成,上一结息日至销户日
                                                      后 2 个季度
                   利息结清




                                十八、违约责任
    (一)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
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委托财
产或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十九、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
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
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千石资本-天泽 9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4 年 7 月 22 日




资产管理人: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4 年 7 月 22 日




资产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2014 年 7 月 22 日
附件 2:




            千石资本-天泽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3732014-Y373001002




          资产委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
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委托人的指定用途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风
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
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
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计划特定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
划财产和收益产生影响。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
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五)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六)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
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七)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八)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
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
在投资本计划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
计划。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投资者签章:
                                                                目         录


一、前言 ...................................................................................................................................... 12
二、释义 ...................................................................................................................................... 13
三、声明与承诺......................................................................................................................... 15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5
五、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6
六、委托财产 ............................................................................................................................. 20
七、投资政策及变更................................................................................................................ 22
八、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4
九、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5
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7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 29
十二、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2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34
十四、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36
十五、报告义务......................................................................................................................... 36
十六、风险揭示......................................................................................................................... 37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40
十八、违约责任......................................................................................................................... 45
十九、争议的处理 .................................................................................................................... 46
二十、其他事项......................................................................................................................... 46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
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
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若释义与
合同正文内容不一致,以合同正文内容为准):
    1.资产委托人: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代理“外贸
信托东晶电子定向增发单一资金信托”)。
    2.资产管理人:指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千石资本-天
泽 9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
有效变更。
    5.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8. 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9.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财产,资产管理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及资产委托人的
投资建议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所取得其他财产或产生的收益也归入委托财产。
    10.委托财产净值:指委托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委托财产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11.委托财产总值: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对本合同项下各种形式委托财产计算的价值总和。
    12.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根据实际情况,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账户。
    13.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
委托资金,办理投资交易清算款交收的银行托管账户。
    14.交易日/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5.估值日:指工作日。
    16.试点办法: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
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
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自身
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
务商等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资产托管
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作为受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的“外贸信
托东晶电子定向增发单一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
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
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
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
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
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
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
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
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获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
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
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
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
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及客户资料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
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五、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王引平
联系人: 程涛
联系电话: 010 5956 8332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 14 层 4-1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韦峰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丰
联系电话:010-85238421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
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
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有权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等前提下发出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在复核后
可以执行符合相关协议的指令。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保证委托财产来源合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指定用途的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
的有限责任;保证指定用途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不正当
关联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
    (4)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
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5)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如
需),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7)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8)接受资产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应资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
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照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建
议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若委托人指定的投资标的有违规行为,资产
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若委托人指定的用途和投资标的存在内幕交易、不正当关联交易等利
益输送行为,本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本资产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
责任。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
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暂停支付托管费,直到资产托管人采
取相应补救措施;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
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6)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7)资产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须保持沟通,避免因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等情况而导致投资建议无法实施;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
托财产;
    (3)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按照资产委托人的指定进行投资,若委托人指定的投资标的有违规行
为,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6)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7)按照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
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但对实际存管在交易对手、中介机构等其他机构
的证券和存放在托管专户以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的任何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7)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
外提供,向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
他人泄露;
    (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1)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
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委托财产

   (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
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的,
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委
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
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
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5、托管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托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
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必须
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指定账户)。移交、追加与
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说明说明原因。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等。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的持有人名称中应至少包含资产委托人
(或产品)名称,具体名称可由资产托管人在开立相关账户时根据有关开户规则
确定。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
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经资产托管人确认后,由资产管
理人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
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后
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2.初始委托财产: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四)委托财产的提取
    1.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
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当委托
财产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2.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
前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要求资产管理人发送财产
划款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管理人应为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充足的时间。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
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于提
取或追加委托财产的确认比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中实收基金的确认
方法。
    3.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低于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需提前 1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
产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提前 2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
    4.若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处于锁定期等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提取失败,资产管理
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状况
    1.投资偏好
    经过和资产委托人的充分沟通和交流,资产委托人对证券市场有比较全面的
了解和认识。在过去几年中,委托人把部分资产投资于权益类产品,此次希望通
过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运作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属于稳健型专业机构投资者。
    2.风险承受能力
    资产委托人承受风险的能力强,属于积极型投资者,追求投资收益是首要目
标,愿意用高风险来换取收益,对委托资产获得投资收益是其主要考虑的因素。
    3.风险认知能力
    从委托人以往的资产运作管理经历来看,其对风险与收益的认知程度和捕捉
投资机会的能力上都比较强,风险认知能力全面。
       (二)委托财产的投资政策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1)东晶电子(证券代码:002199)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
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类金融产品;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
一致书面同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
价格之间存在一定价差,从而使定向增发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计划
将研究增发新股(含创业板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
价水平,估计增发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
而制定相应的增发新股申购策略。本计划对于通过参与增发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
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4.投资限制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
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
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
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
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不得投资于本资产管理人及与本资产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4)不得从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如适用于本计划,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比例限制。
    5.投资禁止行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
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6.资产委托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资产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资产委托人独立行使股东权
利, 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7.投资收益的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计划财产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分配给资产
委托人。
    8.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委托财产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

                       八、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为李一帅女士和付瑶女士,详细简历如下:
    姓名:李一帅
    从业简历: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硕士。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北京北
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分析员。2013 年 6 月加盟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产品经理。
    姓名:付瑶
    从业简历:现任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投资部产品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5 年阳光私募基金市场开拓及证券研究经验,在证券
投资类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
人。

                    九、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授权代表签字与印鉴样本通知书》(以下
简称“授权通知”),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
权通知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并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
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
人的授权书。

    资产管理人应将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
文件即生效,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如果授权文件
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
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通知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通知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通知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授权通知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资产托管人按照授权通知传真件内容执
行有关业务,如果授权通知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
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
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通知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
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资产托管
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资产管
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
指令有效并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
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原
则上,资产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对于需要当日
到账的资金划转,资产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支付
指令,管理人迟于约定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不能保证划款成功,如
划款未成功的,管理人应按托管人要求重新出具划款指令,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协商解决。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
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印鉴和签名与预留印
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对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进行形式审查,资
产托管人可根据指令的内容要求资产管理人提供合同、协议等款项支付的文件依
据,托管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的时间为收到指令时间,托管人在审查无误后应在
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
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
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资
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要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本委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资产
托管人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本合同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资产管理人在资金账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
送达时间,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为准。


                        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委托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
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资产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
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资产管理
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
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
头寸。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应从委托财产中支出。
    2、清算交收
    资产托管人负责委托财产买卖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交易所场内资金结算由
资产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其他场外资金汇
划由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资产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委托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资产
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债券结
算登记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资产托管人的
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资产托管人可免责;如果因为资产管理
人未事先通知资产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
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资产委托资产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资
金头寸不足,资产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
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资产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资产托管人、本委托财产及资产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无法按时清算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保证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时,委
托财产资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
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并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间。资产
管理人在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
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在委托财产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
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
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按时清算,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三)其他投资产品的清算交收
    资产托管人根据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及投资合同为依据进行相关投资的清算
及交收。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
行核对。
    (五)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下午 18:00 之前将当日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
资管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
理、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
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对本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
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
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
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保证所需资金到位,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
归委托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
一致书面同意,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2.资产托管人对下述委托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
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
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
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
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投资于本资产管理人及与本资产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遵循事先取得委托人
和管理人的同意,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
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4)不得从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如适用于本计划,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比例限制。
    3.越权交易的例外
    非因资产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不构成本
章所述越权交易,应当属于被动超标:
    A.由于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
资政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已投资持有的证券
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上市公司受到监管机关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
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等,视投资政策
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发生被动超标时,资产
管理人应在相应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
要求。
    B.本合同终止前 10 个交易日内,资产管理人有权对委托财产所投资证券进
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动超标,
不属于越权交易。
    C.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因被动超标而对委托财产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责任。
   4.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在本合同到期日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委托财产变现需要,本委托财产的投资比
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十二、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委托财产估值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委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委托财产的会计责
任方是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估值原则应符合本
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委托财产净值并以电话
方式与资产托管人核对。资产管理人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估值结果进行
书面确认,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将估值结果
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
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提交资产委托人。
     (二)估值方法
    估值对象指委托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存
款、其他投资等资产。
    本合同委托财产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资产托管人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不
承担责任。
    当委托财产估值提交资产委托人后发现存在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资产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
正。
    (四)资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的设置、登录和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资产托管人
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本委托财产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会计年度、计账本位币和会计核算制度
  (1)本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2.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
对委托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2)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
会计报表。
  (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4.委托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5.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不列入委托财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
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财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财产
费用。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委托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2%,
    计算方式:每日管理费=初始委托财产金额×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委托财产管理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在每年 12 月 20 日及
合同终止日(即委托财产管理费支付日,以下简称“支付日”)以资产管理计划
中现金类财产为限进行支付,如届时资产管理计划中现金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
付,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直至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全部支付完毕止。资
产管理人于每个支付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管理费划付
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
人。资产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管理费):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137014040002033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委托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05%
    计算方法:每日托管费=初始委托财产金额×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委托财产托管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在每年 12 月 20 日及
合同终止日(即委托财产托管费支付日,以下简称“支付日”)以资产管理计划
中现金类财产为限进行支付,如届时资产管理计划中现金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
付,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直至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托管费全部支付完毕止。由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支付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托管费划
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
人。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托管费):华夏银行托管手续费收入
    账    号:7995000129019950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4.上述(一)中 3 到 5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四)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投资情况
和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由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 税收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资产委托人选择自行行使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资产管理人应
提供必要的协助;资产委托人选择授权资产管理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的,应于股
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日向资产管理人发出书面授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应履行谨慎
勤勉的义务。

                            十五、报告义务
    (一)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委托财产年度报告并经托
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 30 个工作
日内复核其中的财务指标,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将
年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未满 3 个月,可不编制当期的
年度报告。

    2 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
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
产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复核其中的财务指标,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资产管理人
不须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或资产
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二)资产委托人向资产托管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资产委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情况。

    (三)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
务。

                               十六、风险揭示
    本资产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建
议投资者在选择本计划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对本本计划进行充分、详细的了
解。投资者应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
好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本资产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投资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
计划的运营状况与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
资收益,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
待本计划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本计划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本计划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本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计划财产损失。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对手、发
行人和担保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资产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
平不足,对信用产品或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判断不准确,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等的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计
划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2、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计划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
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操作风险
    1、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对主要业务人员如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管理风险。可能因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
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可能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欺诈、交易错误等。
    3、在定期开放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
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产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4、税务风险: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
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
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
缴纳委托财产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5、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
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
行,或使资产管理计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规定,从而使得
委托财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五) 本计划特定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委托人的指定用途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委
托人自行承担。
    本组合主要投资于定向增发类股票,受股票市场的波动影响较大;定向增发
股票发行政策的变化对本组合投资标的的规模及预期收益有较大影响。
    由于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
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具体风险包括:
    1)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由于某只股票的一级市场申购中签率持续放大,
使得本资产管理人所持有的该股票的比例或份额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
有关限制所导致的风险。
    2)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3)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资产因发行被冻结锁定,影响组合的流动
性。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大部分资产被冻结,组合需要现金进行新的申购;所
持资产在可上市流动首日,出现大量变现,导致资产不能以较低成本变现。
    资产管理人不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最
低收益,委托人承诺明确了解本计划投资标的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等相关风险,因资产管理计划开展投资业务本身所产生的损失,由资产
委托人自行承担。
    (六)不可抗力等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网络故障等超出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之日起生效;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托管人执二份、委托人及管理人各执一份。每份合
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合同的存续期限为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 4 ]年。期满后经资
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延期。本合同终止后,财产
清算条款依然有效。
    (五)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
进行变更。
    (六)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委托财产全部变现且资产委托人要求取回全部委托财产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
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清算组的成立及三方当事人职责
       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组,负责委托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除非届时另有约定,各方具体职责如
下:
       1.资产管理人
   (1)资产变现;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
指令;
   (3)出具会计报表;
   (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资产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7)与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资产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委托资产组合财产清单;
   (3)复核资产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委托资产组合资金、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5)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6)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7)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8)与资产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九)清算程序
    1.合同终止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业务操作实际情况对资产委托人
提出的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申请进行书面确认,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
收到资产委托人的终止确认函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盖章确认。本合同的终止日根
据以下情形进行确认:
    (1)对于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以合同中约定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2)对于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自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盖章确认后的
下一工作日起(若非同日确认的,以最后一方确认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作为
本合同的终止日。
     2.确认进入清算环节的财产状况
    (1)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出具加盖业务章的合同终
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委托资产组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复核
确认并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
   (2)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
然日财产清单,列示该委托资产组合在托管人处托管的证券、资金等财产余额,
并加盖业务章传真至资产管理人。
    3.资产的变现
    合同终止后,委托资产组合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
委托资产组合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 3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
由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人指令进行处理,资产委托人以委托财产为限承担期
间发生的费用。

    4.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
    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终止时委托资产组合的资产负债情况,
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委托人书面认可函件为划款指令附
件,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计算方法为:
   (1)由资产托管人匡算合同终止的下一月及下一季度需冻结的结算备付金
及交易保证金,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管理人,由管理人进行复核。
   (2)按合同终止时库存银行存款扣除账面应付款项、扣除下月或下季度需
增加冻结的结算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预提 10 万元清算备用资金后向资产委
托人支付首期清算款。
    若委托资产组合后续清算,出现账面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负债的,委
托人有义务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联合发出的收款通知后当日内将款项
补足。如遇资产委托人未及时补足该款项的情形,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向资产委托
人进行追讨。
    5.清理委托资产组合债权、债务
    委托资产组合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
销时结清,资产托管人另有规定的以资产托管人的规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
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委托资产组合债务主要包括委托资产组合应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
券商佣金、证券变现交易费用、银行费用、销户费用等等。除交易所、登记结算
机构、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偿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核对无误
后,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原则上委托资产组合债务清偿应于合同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初始委托资产为基数在当日计提。合同终止
后不再计提托管费和管理费。
    6.确认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财产状况,出具清算报告。
    主要清算事项完成的标志是:
    (1)除按登记公司、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要求暂不能完成的销户、备付金、
保证金解冻等事项外(详见(十)、清算未结事项),应付管理费、托管费、交易
费用等债务清偿完成;
    资产管理人应于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加盖
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
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
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资产委托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表示资产委托人接受此
报告(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清算报告
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十)清算未结事项
    由于登记公司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制度及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
以下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委托资产组合账户销户
    委托资产组合证券资产完成变现后,资产托管人负责各类证券账户、资金
托管账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应给以必要的配合。
    2.托管账户销户及剩余财产支付
    对于在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
关政策执行,最长于合同终止后 2 个月可以完成清理。备付金账户利息以结算公
司实际支付为准。利息结清后,资产托管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
资产管理人向托管行出具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
所有剩余财产,并于当日注销该委托资产组合托管账户。剩余财产支付过程中发
生的银行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向委托人支付的资金托管账户利息,以销户时银
行实际支付为准。
    3.资产托管人完成上述未结事项后,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
资产委托人实际划付的金额,并抄送给资产管理人。
    4.备付金、保证金账户内剩余资产清理时间表
剩余财产所在账
                           剩余财产清理条件           清理最长完成时间
    户名称
                   每月初调整,上月没有买入交易,最
备付金账户                                            合同终止后 2 个月
                   低备付金调整至零,可销户
                   上月没有交易,保证金调整至零,可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
保证金账户
                   销户                               后 2 个月
    5.账户销户时间表

    账户类别              销户条件                    销户最长完成时间

交易所股东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银行间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
托管账户           全部清理完成,上一结息日至销户日
                                                      后 2 个季度
                   利息结清




                                十八、违约责任
    (一)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
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委托财
产或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十九、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
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
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千石资本-天泽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4 年 7 月 22 日




资产管理人: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4 年 7 月 22 日




资产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2014 年 7 月 22 日
附件 3:




           千石资本-天泽 11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3732014-Y373001003




       资产委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
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委托人的指定用途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风
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
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
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计划特定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
划财产和收益产生影响。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
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五)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六)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
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七)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八)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
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
在投资本计划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
计划。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投资者签章:
                                                                目         录


一、前言 ...................................................................................................................................... 12
二、释义 ...................................................................................................................................... 13
三、声明与承诺......................................................................................................................... 15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5
五、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6
六、委托财产 ............................................................................................................................. 20
七、投资政策及变更................................................................................................................ 22
八、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4
九、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5
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7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 29
十二、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2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34
十四、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36
十五、报告义务......................................................................................................................... 36
十六、风险揭示......................................................................................................................... 37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40
十八、违约责任......................................................................................................................... 45
十九、争议的处理 .................................................................................................................... 46
二十、其他事项......................................................................................................................... 46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
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
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若释义与
合同正文内容不一致,以合同正文内容为准):
    1.资产委托人: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代理“外贸
信托东晶电子定向增发单一资金信托”)。
    2.资产管理人:指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千石资本-天
泽 9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
有效变更。
    5.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8. 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9.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财产,资产管理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及资产委托人的
投资建议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所取得其他财产或产生的收益也归入委托财产。
    10.委托财产净值:指委托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委托财产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11.委托财产总值: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对本合同项下各种形式委托财产计算的价值总和。
    12.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根据实际情况,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账户。
    13.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
委托资金,办理投资交易清算款交收的银行托管账户。
    14.交易日/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5.估值日:指工作日。
    16.试点办法: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
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
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自身
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
务商等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资产托管
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作为受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的“外贸信
托东晶电子定向增发单一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
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
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
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
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
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
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
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
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获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
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
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
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
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及客户资料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
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五、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王引平
联系人: 程涛
联系电话: 010 5956 8332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 14 层 4-1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韦峰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丰
联系电话:010-85238421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
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
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有权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等前提下发出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在复核后
可以执行符合相关协议的指令。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保证委托财产来源合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指定用途的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
的有限责任;保证指定用途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不正当
关联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
    (4)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
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5)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如
需),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7)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8)接受资产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应资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
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照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建
议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若委托人指定的投资标的有违规行为,资产
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若委托人指定的用途和投资标的存在内幕交易、不正当关联交易等利
益输送行为,本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本资产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
责任。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
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暂停支付托管费,直到资产托管人采
取相应补救措施;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
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6)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7)资产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须保持沟通,避免因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等情况而导致投资建议无法实施;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
托财产;
    (3)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按照资产委托人的指定进行投资,若委托人指定的投资标的有违规行
为,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6)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7)按照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
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但对实际存管在交易对手、中介机构等其他机构
的证券和存放在托管专户以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的任何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7)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
外提供,向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
他人泄露;
    (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1)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
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委托财产

   (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
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的,
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委
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
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
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5、托管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托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
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必须
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指定账户)。移交、追加与
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说明说明原因。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等。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的持有人名称中应至少包含资产委托人
(或产品)名称,具体名称可由资产托管人在开立相关账户时根据有关开户规则
确定。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
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经资产托管人确认后,由资产管
理人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
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后
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2.初始委托财产: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四)委托财产的提取
    1.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
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当委托
财产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2.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
前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要求资产管理人发送财产
划款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管理人应为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充足的时间。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
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于提
取或追加委托财产的确认比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中实收基金的确认
方法。
    3.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低于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需提前 1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
产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提前 2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
    4.若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处于锁定期等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提取失败,资产管理
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状况
    1.投资偏好
    经过和资产委托人的充分沟通和交流,资产委托人对证券市场有比较全面的
了解和认识。在过去几年中,委托人把部分资产投资于权益类产品,此次希望通
过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运作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属于稳健型专业机构投资者。
    2.风险承受能力
    资产委托人承受风险的能力强,属于积极型投资者,追求投资收益是首要目
标,愿意用高风险来换取收益,对委托资产获得投资收益是其主要考虑的因素。
    3.风险认知能力
    从委托人以往的资产运作管理经历来看,其对风险与收益的认知程度和捕捉
投资机会的能力上都比较强,风险认知能力全面。
       (二)委托财产的投资政策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1)东晶电子(证券代码:002199)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
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类金融产品;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
一致书面同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
价格之间存在一定价差,从而使定向增发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计划
将研究增发新股(含创业板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
价水平,估计增发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
而制定相应的增发新股申购策略。本计划对于通过参与增发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
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4.投资限制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
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
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
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
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不得投资于本资产管理人及与本资产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4)不得从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如适用于本计划,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比例限制。
    5.投资禁止行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
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6.资产委托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资产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资产委托人独立行使股东权
利, 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7.投资收益的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计划财产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分配给资产
委托人。
    8.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委托财产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

                       八、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为李一帅女士和付瑶女士,详细简历如下:
    姓名:李一帅
    从业简历: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硕士。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北京北
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分析员。2013 年 6 月加盟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产品经理。
    姓名:付瑶
    从业简历:现任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投资部产品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5 年阳光私募基金市场开拓及证券研究经验,在证券
投资类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
人。

                    九、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授权代表签字与印鉴样本通知书》(以下
简称“授权通知”),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
权通知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并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
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
人的授权书。

    资产管理人应将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
文件即生效,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如果授权文件
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
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通知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通知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通知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授权通知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资产托管人按照授权通知传真件内容执
行有关业务,如果授权通知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
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
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通知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
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资产托管
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资产管
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
指令有效并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
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原
则上,资产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对于需要当日
到账的资金划转,资产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支付
指令,管理人迟于约定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不能保证划款成功,如
划款未成功的,管理人应按托管人要求重新出具划款指令,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协商解决。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
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印鉴和签名与预留印
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对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进行形式审查,资
产托管人可根据指令的内容要求资产管理人提供合同、协议等款项支付的文件依
据,托管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的时间为收到指令时间,托管人在审查无误后应在
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
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
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资
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要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本委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资产
托管人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本合同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资产管理人在资金账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
送达时间,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为准。


                        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委托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
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资产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
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资产管理
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
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
头寸。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应从委托财产中支出。
    2、清算交收
    资产托管人负责委托财产买卖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交易所场内资金结算由
资产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其他场外资金汇
划由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资产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委托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资产
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债券结
算登记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资产托管人的
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资产托管人可免责;如果因为资产管理
人未事先通知资产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
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资产委托资产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资
金头寸不足,资产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
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资产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资产托管人、本委托财产及资产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无法按时清算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保证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时,委
托财产资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
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并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间。资产
管理人在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
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在委托财产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
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
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按时清算,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三)其他投资产品的清算交收
    资产托管人根据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及投资合同为依据进行相关投资的清算
及交收。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
行核对。
    (五)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下午 18:00 之前将当日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
资管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
理、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
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对本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
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
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
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保证所需资金到位,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
归委托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
一致书面同意,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2.资产托管人对下述委托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
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
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
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
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投资于本资产管理人及与本资产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遵循事先取得委托人
和管理人的同意,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
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4)不得从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如适用于本计划,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比例限制。
    3.越权交易的例外
    非因资产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不构成本
章所述越权交易,应当属于被动超标:
    A.由于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
资政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已投资持有的证券
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上市公司受到监管机关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
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等,视投资政策
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发生被动超标时,资产
管理人应在相应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
要求。
    B.本合同终止前 10 个交易日内,资产管理人有权对委托财产所投资证券进
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动超标,
不属于越权交易。
    C.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因被动超标而对委托财产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责任。
   4.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在本合同到期日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委托财产变现需要,本委托财产的投资比
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十二、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委托财产估值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委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委托财产的会计责
任方是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估值原则应符合本
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委托财产净值并以电话
方式与资产托管人核对。资产管理人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估值结果进行
书面确认,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将估值结果
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
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提交资产委托人。
     (二)估值方法
    估值对象指委托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存
款、其他投资等资产。
    本合同委托财产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资产托管人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不
承担责任。
    当委托财产估值提交资产委托人后发现存在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资产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
正。
    (四)资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的设置、登录和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资产托管人
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本委托财产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会计年度、计账本位币和会计核算制度
  (1)本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2.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
对委托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2)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
会计报表。
  (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4.委托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5.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不列入委托财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
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财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财产
费用。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委托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2%,
    计算方式:每日管理费=初始委托财产金额×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委托财产管理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在每年 12 月 20 日及
合同终止日(即委托财产管理费支付日,以下简称“支付日”)以资产管理计划
中现金类财产为限进行支付,如届时资产管理计划中现金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
付,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直至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全部支付完毕止。资
产管理人于每个支付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管理费划付
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
人。资产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管理费):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137014040002033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委托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05%
    计算方法:每日托管费=初始委托财产金额×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委托财产托管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在每年 12 月 20 日及
合同终止日(即委托财产托管费支付日,以下简称“支付日”)以资产管理计划
中现金类财产为限进行支付,如届时资产管理计划中现金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
付,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直至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托管费全部支付完毕止。由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支付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托管费划
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
人。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托管费):华夏银行托管手续费收入
    账    号:7995000129019950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4.上述(一)中 3 到 5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四)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投资情况
和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由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 税收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资产委托人选择自行行使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资产管理人应
提供必要的协助;资产委托人选择授权资产管理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的,应于股
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日向资产管理人发出书面授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应履行谨慎
勤勉的义务。

                            十五、报告义务
    (一)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委托财产年度报告并经托
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 30 个工作
日内复核其中的财务指标,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将
年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未满 3 个月,可不编制当期的
年度报告。

    2 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
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
产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复核其中的财务指标,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资产管理人
不须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或资产
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二)资产委托人向资产托管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资产委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情况。

    (三)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
务。

                               十六、风险揭示
    本资产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建
议投资者在选择本计划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对本本计划进行充分、详细的了
解。投资者应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
好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本资产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投资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
计划的运营状况与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
资收益,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
待本计划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本计划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本计划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本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计划财产损失。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对手、发
行人和担保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资产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
平不足,对信用产品或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判断不准确,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等的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计
划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2、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计划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
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操作风险
    1、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对主要业务人员如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管理风险。可能因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
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可能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欺诈、交易错误等。
    3、在定期开放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
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产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4、税务风险: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
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
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
缴纳委托财产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5、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
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
行,或使资产管理计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规定,从而使得
委托财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五) 本计划特定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委托人的指定用途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委
托人自行承担。
    本组合主要投资于定向增发类股票,受股票市场的波动影响较大;定向增发
股票发行政策的变化对本组合投资标的的规模及预期收益有较大影响。
    由于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
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具体风险包括:
    1)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由于某只股票的一级市场申购中签率持续放大,
使得本资产管理人所持有的该股票的比例或份额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
有关限制所导致的风险。
    2)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3)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资产因发行被冻结锁定,影响组合的流动
性。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大部分资产被冻结,组合需要现金进行新的申购;所
持资产在可上市流动首日,出现大量变现,导致资产不能以较低成本变现。
    资产管理人不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最
低收益,委托人承诺明确了解本计划投资标的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等相关风险,因资产管理计划开展投资业务本身所产生的损失,由资产
委托人自行承担。
    (六)不可抗力等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网络故障等超出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之日起生效;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托管人执二份、委托人及管理人各执一份。每份合
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合同的存续期限为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 4 ]年。期满后经资
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延期。本合同终止后,财产
清算条款依然有效。
    (五)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
进行变更。
    (六)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委托财产全部变现且资产委托人要求取回全部委托财产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
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清算组的成立及三方当事人职责
       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组,负责委托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除非届时另有约定,各方具体职责如
下:
       1.资产管理人
   (1)资产变现;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
指令;
   (3)出具会计报表;
   (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资产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7)与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资产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委托资产组合财产清单;
   (3)复核资产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委托资产组合资金、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5)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6)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7)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8)与资产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九)清算程序
    1.合同终止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业务操作实际情况对资产委托人
提出的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申请进行书面确认,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
收到资产委托人的终止确认函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盖章确认。本合同的终止日根
据以下情形进行确认:
    (1)对于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以合同中约定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2)对于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自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盖章确认后的
下一工作日起(若非同日确认的,以最后一方确认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作为
本合同的终止日。
     2.确认进入清算环节的财产状况
    (1)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出具加盖业务章的合同终
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委托资产组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复核
确认并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
   (2)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
然日财产清单,列示该委托资产组合在托管人处托管的证券、资金等财产余额,
并加盖业务章传真至资产管理人。
    3.资产的变现
    合同终止后,委托资产组合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
委托资产组合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 3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
由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人指令进行处理,资产委托人以委托财产为限承担期
间发生的费用。

    4.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
    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终止时委托资产组合的资产负债情况,
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委托人书面认可函件为划款指令附
件,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计算方法为:
   (1)由资产托管人匡算合同终止的下一月及下一季度需冻结的结算备付金
及交易保证金,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管理人,由管理人进行复核。
   (2)按合同终止时库存银行存款扣除账面应付款项、扣除下月或下季度需
增加冻结的结算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预提 10 万元清算备用资金后向资产委
托人支付首期清算款。
    若委托资产组合后续清算,出现账面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负债的,委
托人有义务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联合发出的收款通知后当日内将款项
补足。如遇资产委托人未及时补足该款项的情形,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向资产委托
人进行追讨。
    5.清理委托资产组合债权、债务
    委托资产组合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
销时结清,资产托管人另有规定的以资产托管人的规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
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委托资产组合债务主要包括委托资产组合应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
券商佣金、证券变现交易费用、银行费用、销户费用等等。除交易所、登记结算
机构、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偿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核对无误
后,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原则上委托资产组合债务清偿应于合同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初始委托资产为基数在当日计提。合同终止
后不再计提托管费和管理费。
    6.确认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财产状况,出具清算报告。
    主要清算事项完成的标志是:
    (1)除按登记公司、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要求暂不能完成的销户、备付金、
保证金解冻等事项外(详见(十)、清算未结事项),应付管理费、托管费、交易
费用等债务清偿完成;
    资产管理人应于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加盖
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
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
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资产委托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表示资产委托人接受此
报告(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清算报告
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十)清算未结事项
    由于登记公司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制度及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
以下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委托资产组合账户销户
    委托资产组合证券资产完成变现后,资产托管人负责各类证券账户、资金
托管账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应给以必要的配合。
    2.托管账户销户及剩余财产支付
    对于在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
关政策执行,最长于合同终止后 2 个月可以完成清理。备付金账户利息以结算公
司实际支付为准。利息结清后,资产托管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
资产管理人向托管行出具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
所有剩余财产,并于当日注销该委托资产组合托管账户。剩余财产支付过程中发
生的银行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向委托人支付的资金托管账户利息,以销户时银
行实际支付为准。
    3.资产托管人完成上述未结事项后,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
资产委托人实际划付的金额,并抄送给资产管理人。
    4.备付金、保证金账户内剩余资产清理时间表
剩余财产所在账
                           剩余财产清理条件           清理最长完成时间
    户名称
                   每月初调整,上月没有买入交易,最
备付金账户                                            合同终止后 2 个月
                   低备付金调整至零,可销户
                   上月没有交易,保证金调整至零,可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
保证金账户
                   销户                               后 2 个月
    5.账户销户时间表

    账户类别              销户条件                    销户最长完成时间

交易所股东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银行间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
托管账户           全部清理完成,上一结息日至销户日
                                                      后 2 个季度
                   利息结清




                                十八、违约责任
    (一)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
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委托财
产或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十九、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
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
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千石资本-天泽 1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4 年 7 月 22 日




资产管理人: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4 年 7 月 22 日




资产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2014 年 7 月 22 日
附件 4:

       华宸未来-远弘一号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华鑫单信字 2014181 号-资产管理-1 号




           资产委托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 128
二、释义 .................................................................................................................................... 128
三、声明与承诺....................................................................................................................... 130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31
五、委托财产 ........................................................................................................................... 136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39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44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45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149
十、越权交易处理 .................................................................................................................. 151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155
十二、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159
十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162
十四、报告义务....................................................................................................................... 162
十五、风险揭示....................................................................................................................... 165
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68
十七、违约责任....................................................................................................................... 174
十八、争议的处理 .................................................................................................................. 175
十九、其他事项....................................................................................................................... 175
                            一、前 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

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

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

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委托人:指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理“华鑫信托

慧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2、资产管理人: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资

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5、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

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财产,资产管理人依照本

合同约定及资产委托人授权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所取得其他财产或

产生的收益也归入委托财产。

    6、委托财产净值:指委托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委托财

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7、委托财产总值: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

的估值方法对本合同项下各种形式委托财产计算的价值总和。

    8、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

资产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债券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

    9、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

门用于存放委托资金,办理投资交易清算款交收的银行账户。

    10、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估值日:指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或本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非交易日。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
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

讯失败等。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

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

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作为“华鑫信托慧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受

托人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

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

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

人。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

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

关风险;并已通过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

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

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2 号华电大厦 B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郝彬

联系人:方堃

联系电话:010-63134650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 楼

邮政编码:200085

法定代表人:刘晓兵

联系人:曾杰

联系电话:021-26066999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丰
   联系电话:010-85238421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

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

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

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

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

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

业绩报酬,并以委托财产为限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
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
托管人违反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
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
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
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
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委托财产;
    (6)按照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

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
出说明;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

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
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
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
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
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
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
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委托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
意见;

    (7)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
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托管

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
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财产

    (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

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

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

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

抵销。非因委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
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

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

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指定

账户)。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加盖

公司公章的书面说明说明原因。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托管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

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等。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的持有人名称中应至少包含资产委托人(或产品)名称,具体

名称可由资产托管人在开立相关账户时根据有关开户规则确定。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各方确认,资产委托人应在东晶电子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批文之日(即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委托财产一次性足额划拨至资产托

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并由资产管理人于委托财产托管

账户收到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

起始运作通知书》,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后的当

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2、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四)委托财产的提取

    1、本合同存续期间,在委托财产投资标的的股票限售期内(指

资产管理人与东晶电子签署之《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限售期),资产委托人不

得提取委托财产。

    2、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委托财产投资标的解禁后,委托人根据

下列规定提取委托财产:

    (1)当委托财产高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

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当

委托财产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

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2)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前书

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要求资产管理人发

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资产

委托人指定账户。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

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于提取或追加

委托财产的确认比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中实收基金的确

认方法。

    (3)资产委托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需提前 1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一次性提取委

托财产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提前 2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状况:

    1、投资偏好

    经过和资产委托人的充分沟通和交流,资产委托人对证券市场有

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在过去几年中,委托人把部分资产投资于权

益类产品,此次希望通过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运作获得一定的投资回

报,属于稳健型专业机构投资者。

    2、风险承受能力

    资产委托人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属于低风险偏好型,对委托资

产获得投资收益稳定增长是其主要考虑的因素。

    3、风险认知能力

    从委托人以往的资产运作管理经历来看,其对风险与收益的认知

程度和捕捉投资机会的能力上都比较强,风险认知能力全面。

    (二)委托财产的投资政策

    1、投资目标

    本资产管理计划坚持“价值+成长”的投资理念,挖掘定向增发

项目对公司基本面有积极影响的上市公司。通过对资本市场的深入研

究,跟踪把握资本市场发展趋势,从而决定在不同类型的投资品种之

间的资产配置,构建资产组合,力求实现委托人收益的最大化。

    2、投资范围

    本计划可投资于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资产;其中主要投资
于东晶电子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剩余现金类财产可以投资于

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

市场或者其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在得到资产委托人书面

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3、投资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精选投

资品种相结合、价值投资与时机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A、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证券资产组合的基本原理,以系统化的研究

为基础,通过对国家经济政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周期、市场状况

和趋势等进行的分析,甄别定向增发项目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收益比,进行大类

资产组合的配置。

    B、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运用已经得到市场检验和认可的先进投资理念,通过对

定向增发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分析和研究,坚持寻找价值“洼地”和长

线投资,来获得超额收益。同时利用华宸未来基金完善的投研体系,

全程跟踪具有增发意向的上市公司,并建立完整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的研究体系:

    (1)全面分析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的目的和模式;
    (2)利用多因素分析系统,分析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领先的竞争

优势;

    (3)运用定价指标分析系统,重点研究上市公司所具有的量化

定价指标及其显著性, 包括了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和交易数据的综合

分析,从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市现率、市息率、每股收益增长

率、市值、每股收益等定价指标中,寻找出具有成长性并领先于市场

的因素;

    (4)通过分析公司盈利模式、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经营与财

务风险,以及公司治理及管理、企业管理团队的素质、竞争策略与能

力等定性因素,判断公司是否能够在定向增发后获得全面的发展和超

额的盈利回报。

    C、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股票投资立足于通过对相关产业经济政策对

上市公司的影响、行业发展阶段和前景、以及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等

方面的研究,形成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基本判断。并结合对上市公司的

业务发展模式、财务状况、成长潜力、估值水平等各项指标的综合评

测,优选行业发展前景广阔、盈利持续增长、估值具备吸引力公司的

股票作为投资标的,重点关注受益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未来具有可持续发展空间的上市公司。同时积极参与因市场普遍性下

跌而导致的阶段性跌破定向增发发行价且公司基本面依然良好的部

分个股,利用市场的阶段性定价误差,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

    D、债券或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债券的投资。首先根据

宏观经济形势和债券市场的形势确定债券投资的总体比例,其次再根

据对每个债券类别的具体分析确定国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类别

的资金分配比例,最后再根据每个债券品种的具体情况确定每个债券

品种的投资比例。

    国债的投资重点关注收益率曲线的变动、单个国债的收益率和收

益率曲线的偏离、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情况、宏观经济形势、国家的货

币政策、近期国债的发行情况等。对于企业债的投资,重点关注其流

动性、收益率情况,以及建设项目质量、企业偿债能力等。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则在对其股性和债性的定价分析研究基础上,力求选择被市

场低估的品种。

    E、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运用先进投资理念和量化分析工具,通过对相关产业经

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行业发展阶段和前景、以及公司的综合竞

争能力等方面的研究,并结合对中小企业的业务发展模式、财务状况、

成长潜力等各项指标的综合评测,优选行业发展前景广阔、盈利持续

增长企业发行的私募债券作为投资标的。同时利用华宸未来基金的投

研体系,全程跟踪发行人,根据发行人的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F、新股申购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股申购,主要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

平、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退出时机,在有效识
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并通过合理选择新

股网上网下的申购方式,力争实现新股收益最大化。

    4、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资产管理计划禁止从事下列投资行

为:

    (1)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2)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

对外担保等用途;

    (3)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5)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

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6)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7)申购新股资金规模不设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

资产管理计划的现金总额,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并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8)证券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

资。

    5、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限制执行。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计划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

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

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关系统

准备以及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7、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委托财产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由于本委托财产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

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

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为王轶群,详细简历如下:

     王轶群,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金融学硕士。历任汤森路

透集团金融数据分析员、ANT CAPITAL PARTNERS 行业研究员等职务。

2013 年加入华宸未来基金任专户理财部投资经理。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

产委托人。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授权代表签字与印签样本通知

书》(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

限,并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被授

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书。
    资产管理人应将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
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
文件正本。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
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
的生效时间。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
即将新的授权通知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
效,原授权通知同时废止。新的授权通知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
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通知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资产托管人
按照新的授权通知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通知正本
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被授权人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
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

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

按授权通知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

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

认过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

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

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

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原则上,资产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对于需要当日到账的资金划转,资产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支付指令,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

解决。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

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金 T+0 清算的资金指令接收时间截止到当天 14:00,否则由

于延误发送业务指令致使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资产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印

鉴和签名与预留印鉴或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对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

规、及本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

延误。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

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

何第三人带来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

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

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要书面通知资产托管

人。

    本委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

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

算代理银行办理。资产托管人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资产管理

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本委托财产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

行费用,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

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委托财产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资金账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

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

理人,并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间,资产托管人不

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但资产托管人因执行资

产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委托财产造成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对本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本委托

财产的交易单元。资产管理人应提前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

券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资产托管人,确

保资产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如果因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知资产

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

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委托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

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资产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

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资产管理人应预留最

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
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应从委托

财产中支出。

    2、清算交收

    资产托管人负责委托财产买卖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交易所场内

资金结算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

据办理;其他场外资金汇划由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款

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资产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委托财产的直接损

失,应由资产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债券结算登记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

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资产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

账的情形,资产托管人可免责;如果因为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知资产

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

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委托财产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

算。如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资产管理人应在 T+1 日

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

备足资金头寸,影响资产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资产托管人、本委托财产及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无法按时清算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保证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款指令时,委托财产资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资金头寸不足时,资

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并视银行账户资

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间。资产管理人在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时应

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资产托

管人不承担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在委托财产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按时清算,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

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下午 18:15 之前将当日资金余额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十、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

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

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

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

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

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

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

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
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

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保

证所需资金到位,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

所发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资产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计划可投资于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资产;其中主要投资
于东晶电子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剩余现金类财产可以投资于
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
市场或者其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在得到资产委托人书面
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规定,并应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以及投资组合调整留
出必要的时间。
    (2)资产托管人对下述委托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委托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资产管
理计划的现金总额,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委托
财产投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限制执行。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本资产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委托财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财
产投资不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资产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委托财产的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本委托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e、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f、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3)越权交易的例外
    非因资产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
形不构成本章所述越权交易,应当属于被动超标:
    a、由于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投资政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已投资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上市公司受到监管
机关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
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等,视投资政策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
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发生被动超标时,资产管理人应在相
应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
求。
    b、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因被动超标而对委托财产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责任。
    (4)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条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对资产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5)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委托财产估值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委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委托财

产的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估值原

则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委托财产净

值并以电话方式与资产托管人核对。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周最后一个工

作日,对估值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将估值结果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

管理人提交资产委托人。

    委托财产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估值方法

    估值对象指委托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债券、短期融资工具和银

行存款等资产或负债。

    本合同委托财产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
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货币基金以
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

为准。

    当委托财产估值提交资产委托人后发现存在错误时,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资产

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
    (四)资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的设置、登录和保管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
相符。
    (五)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本委托财产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会计年度、计账本位币和会计核算制度
   (1)本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执行。
   2、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
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2)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二、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4、委托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5、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资产委托人以委托财产为限承担上述费用。

   (二)不列入委托财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委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财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财产费用。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委托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0.2】%,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管理费=初始委托财产金额×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委托财产管理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在每年

12 月 20 日及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日(即委托财产管理费支付日,以

下简称“支付日”)以资产管理计划中现金类财产为限进行支付,如届

时资产管理计划中现金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

日直至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全部支付完毕止。资产管理人于每

个支付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管理费划付指

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

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管理费):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29646

    开户行:建行上海浦东分行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委托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0.05】%,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托管费=初始委托财产金额×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委托财产托管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在每年

12 月 20 日及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日(即委托财产托管费支付日,以

下简称“支付日”)以资产管理计划中现金类财产为限进行支付,如届

时资产管理计划中现金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

日直至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托管费全部支付完毕止。资产管理人于每

个支付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托管费划付指

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

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托管费):华夏银行托管手续费收入

    账       号:7995000129019950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3、上述(一)中 3 到 5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四)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

据投资情况和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由

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税收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

务。
           十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资产委托人选择自行行使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资产管理

人及资产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资产委托人选择授权资产管理人

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另行出具书面授权书,资产管

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依照授权书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十四、报告义务

    (一)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委托财产年度

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

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其发送资产托管

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其中的财务指标,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将年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

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3 个月,资产管理人不须编制当期年度

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

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复核其中的财务指标,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
管理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资产管理人不须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
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资产
委托人: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涉及本委托财产的诉讼。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
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
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
式进行。
    1、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
时查阅。
    网址:【http://www.hcmiraefund.com】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
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认购申请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
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
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三)资产委托人向资产托管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资产委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向资产托
管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情况。

    (四)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

行报告义务。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备案。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

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并书面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

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

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3、其他报告

    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若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

基金和委托财产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则应出具书面

分析报告,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后书面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五、风险揭示

    本委托财产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
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
率。
    (二)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
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的提取,如果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时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产生冲击成本,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
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能力
差,可能会产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产品中。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资产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
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
来的损失。
    (五)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
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六)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
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
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
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
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
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

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

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自东晶电子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批文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七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一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合同的存续期限为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 4 ]年。

期满后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延期。

    (五)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

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六)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资产委托人提取全部委托财产时;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

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八)清算组的成立及三方当事人职责

    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组,负

责委托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除非届时另有

约定,各方具体职责如下:

    1、资产管理人

    (1)资产变现;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

付出具划款指令;

    (3)出具会计报表;

    (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资产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7)与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资产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委托财产组合财产清单;

    (3)复核资产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委托财产组合资金、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5)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6)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7)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8)与资产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九)清算程序

    1、合同终止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业务操作实际情况对

资产委托人提出的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申请进行书面确认,资产

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收到资产委托人的终止确认函后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盖章确认。本合同的终止日根据以下情形进行确认:

    (1)对于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以合同中约定的日期作为本合

同的终止日;

    (2)对于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自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盖

章确认后的下一工作日,作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2、确认进入清算环节的财产状况

    (1)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出具加盖业务

章的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委托财产组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复核确认并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

    (2)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

最后一个自然日财产清单,列示该委托财产组合在托管人处托管的证

券、资金等财产余额,并加盖业务章传真至资产管理人。

    3、资产的变现

    合同终止后,委托财产组合原则上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

产,如遇特殊情况,委托财产组合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3】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人指令

进行处理,资产委托人以委托财产为限承担期间发生的费用。

    4、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

    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终止时委托财产组合的资

产负债情况,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委托人书面

认可函件为划款指令附件,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委托人支付部

分清算财产,计算方法为:

    (1)由资产托管人匡算合同终止的下一月及下一季度需冻结的

结算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管理人,由管理

人进行复核。

    (2)按合同终止时库存银行存款扣除账面应付款项、扣除下月

或下季度需增加冻结的结算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预提 10 万元清

算备用资金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首期清算款。

    若委托财产组合后续清算,出现账面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相关

负债的,委托人有义务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联合发出的收
款通知后当日内将款项补足。如遇资产委托人未及时补足该款项的情

形,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向资产委托人进行追讨。

    5、清理委托财产组合债权、债务

    委托财产组合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备付金利息等,于

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资产托管银行另有规定的以资产托管银行的规

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委托财产组合债务主要包括委托财产组合应付管理费、托管费、

业绩报酬、券商佣金、证券变现交易费用、银行费用、销户费用等等。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偿由资产管理

人、资产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资产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原则上委托财产组合债务清偿应于合同终

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

提,对于合同最后一日费用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合

同终止后不再计提托管费和管理费。

    6、确认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财产状况,出具清算报告。

    主要清算事项完成的标志是:

    (1)非现金资产变现完成;

    (2)除按登记公司、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要求暂不能完成的销

户、备付金、保证金解冻等事项外(详见(九)、清算未结事项),应

付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等债务清偿完成;

    资产管理人应于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
报告并加盖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

交。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资产委托

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表示资产委托人接受此报告(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合同约定执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

除责任。

    (十)清算未结事项

    由于登记公司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制度及资产托管人清算

规则的影响,以下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委托财产组合账户销户

    委托财产组合证券资产完成变现后,资产托管人负责各类证券

账户、资金托管账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

应给以必要的配合。

    2、托管账户销户及剩余财产支付

    对于在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相关政策执行,最长于合同终止后 2 个季度可以完成清理。

备付金账户利息以结算公司实际支付为准。利息结清后,资产托管人

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资产管理人向托管行出具划款指

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所有剩余财产,并于

当日注销该委托财产组合托管账户。剩余财产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

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向委托人支付的资金托管账户利息,以销户时

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3、资产托管人完成上述未结事项后,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

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实际划付的金额,并抄送给资产管理人。

     4、备付金、保证金账户内剩余资产清理时间表
剩余财产所在账户
                              剩余财产清理条件               清理最长完成时间
      名称
                   每月初调整,上月没有买入交易,最低
备付金账户                                              合同终止后 2 个月
                   备付金调整至零,可销户
                   上季度没有交易,席位保证金调整至
保证金账户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后 2 个季度
                   零,可销户

     5、账户销户时间表
    账户类别              销户条件                          销户最长完成时间

交易所股东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银行间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全
托管账户           部清理完成,上一结息日至销户日利息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后 2 个季度
                   结清



                             十七、违约责任

    (一)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

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给委托财产或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二)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




                      十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

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

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华宸未来-远弘一号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资产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资产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4 年 7 月 16 日
附件 5:

       华宸未来-远弘二号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华鑫单信字 2014181 号-资产管理-2 号




           资产委托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 128
二、释义 .................................................................................................................................... 128
三、声明与承诺....................................................................................................................... 130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31
五、委托财产 ........................................................................................................................... 136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39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44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45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149
十、越权交易处理 .................................................................................................................. 151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155
十二、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159
十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162
十四、报告义务....................................................................................................................... 162
十五、风险揭示....................................................................................................................... 165
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68
十七、违约责任....................................................................................................................... 174
十八、争议的处理 .................................................................................................................. 175
十九、其他事项....................................................................................................................... 175
                            一、前 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

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

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

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委托人:指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理“华鑫信托慧

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2、资产管理人: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9
    3、资产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资

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5、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

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财产,资产管理人依照本

合同约定及资产委托人授权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所取得其他财产或

产生的收益也归入委托财产。

    6、委托财产净值:指委托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委托财

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7、委托财产总值: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

的估值方法对本合同项下各种形式委托财产计算的价值总和。

    8、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

资产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债券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

    9、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

门用于存放委托资金,办理投资交易清算款交收的银行账户。

    10、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估值日:指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或本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非交易日。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0
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

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

讯失败等。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

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

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作为“华鑫信托慧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受

托人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

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

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

人。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

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

关风险;并已通过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

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

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181
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2 号华电大厦 B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郝彬

   联系人:方堃

   联系电话:010-63134650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 楼

   邮政编码:200085

   法定代表人:刘晓兵

   联系人:曾杰

   联系电话:021-26066999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182
   联系人:刘丰

   联系电话:010-85238421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

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

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

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

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

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

                            183
业绩报酬,并以委托财产为限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
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
托管人违反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
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

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


                             184
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
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委托财产;
    (6)按照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

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
出说明;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
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

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
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
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185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
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
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
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委托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
意见;
    (7)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186
    (10)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
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托管

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
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财产

    (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

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

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

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87
    4、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

抵销。非因委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

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

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

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指定

账户)。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加盖

公司公章的书面说明说明原因。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托管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

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等。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的持有人名称中应至少包含资产委托人(或产品)名称,具体

名称可由资产托管人在开立相关账户时根据有关开户规则确定。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各方确认,资产委托人应在东晶电子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批文之日(即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委托财产一次性足额划拨至资产托

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并由资产管理人于委托财产托管

账户收到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

起始运作通知书》,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后的当

                               188
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2、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四)委托财产的提取

    1、本合同存续期间,在委托财产投资标的的股票限售期内(指

资产管理人与东晶电子签署之《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限售期),资产委托人不

得提取委托财产。

    2、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委托财产投资标的解禁后,委托人根据

下列规定提取委托财产:

    (1)当委托财产高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

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当

委托财产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

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2)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前书

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要求资产管理人发

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资产

委托人指定账户。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

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于提取或追加

委托财产的确认比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中实收基金的确

认方法。

    (3)资产委托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需提前 1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一次性提取委

                             189
托财产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提前 2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状况:

    1、投资偏好

    经过和资产委托人的充分沟通和交流,资产委托人对证券市场有

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在过去几年中,委托人把部分资产投资于权

益类产品,此次希望通过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运作获得一定的投资回

报,属于稳健型专业机构投资者。

    2、风险承受能力

    资产委托人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属于低风险偏好型,对委托资

产获得投资收益稳定增长是其主要考虑的因素。

    3、风险认知能力

    从委托人以往的资产运作管理经历来看,其对风险与收益的认知

程度和捕捉投资机会的能力上都比较强,风险认知能力全面。

    (二)委托财产的投资政策

    1、投资目标

    本资产管理计划坚持“价值+成长”的投资理念,挖掘定向增发

项目对公司基本面有积极影响的上市公司。通过对资本市场的深入研

究,跟踪把握资本市场发展趋势,从而决定在不同类型的投资品种之

间的资产配置,构建资产组合,力求实现委托人收益的最大化。
                              190
    2、投资范围

    本计划可投资于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资产;其中主要投资

于东晶电子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剩余现金类财产可以投资于

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

市场或者其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在得到资产委托人书面

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3、投资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精选投

资品种相结合、价值投资与时机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A、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证券资产组合的基本原理,以系统化的研究

为基础,通过对国家经济政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周期、市场状况

和趋势等进行的分析,甄别定向增发项目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收益比,进行大类

资产组合的配置。

    B、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运用已经得到市场检验和认可的先进投资理念,通过对

定向增发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分析和研究,坚持寻找价值“洼地”和长

线投资,来获得超额收益。同时利用华宸未来基金完善的投研体系,

全程跟踪具有增发意向的上市公司,并建立完整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191
的研究体系:

    (1)全面分析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的目的和模式;

    (2)利用多因素分析系统,分析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领先的竞争

优势;

    (3)运用定价指标分析系统,重点研究上市公司所具有的量化

定价指标及其显著性, 包括了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和交易数据的综合

分析,从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市现率、市息率、每股收益增长

率、市值、每股收益等定价指标中,寻找出具有成长性并领先于市场

的因素;

    (4)通过分析公司盈利模式、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经营与财

务风险,以及公司治理及管理、企业管理团队的素质、竞争策略与能

力等定性因素,判断公司是否能够在定向增发后获得全面的发展和超

额的盈利回报。

    C、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股票投资立足于通过对相关产业经济政策对

上市公司的影响、行业发展阶段和前景、以及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等

方面的研究,形成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基本判断。并结合对上市公司的

业务发展模式、财务状况、成长潜力、估值水平等各项指标的综合评

测,优选行业发展前景广阔、盈利持续增长、估值具备吸引力公司的

股票作为投资标的,重点关注受益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未来具有可持续发展空间的上市公司。同时积极参与因市场普遍性下

跌而导致的阶段性跌破定向增发发行价且公司基本面依然良好的部

                              192
分个股,利用市场的阶段性定价误差,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

    D、债券或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债券的投资。首先根据

宏观经济形势和债券市场的形势确定债券投资的总体比例,其次再根

据对每个债券类别的具体分析确定国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类别

的资金分配比例,最后再根据每个债券品种的具体情况确定每个债券

品种的投资比例。

    国债的投资重点关注收益率曲线的变动、单个国债的收益率和收

益率曲线的偏离、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情况、宏观经济形势、国家的货

币政策、近期国债的发行情况等。对于企业债的投资,重点关注其流

动性、收益率情况,以及建设项目质量、企业偿债能力等。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则在对其股性和债性的定价分析研究基础上,力求选择被市

场低估的品种。

    E、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运用先进投资理念和量化分析工具,通过对相关产业经

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行业发展阶段和前景、以及公司的综合竞

争能力等方面的研究,并结合对中小企业的业务发展模式、财务状况、

成长潜力等各项指标的综合评测,优选行业发展前景广阔、盈利持续

增长企业发行的私募债券作为投资标的。同时利用华宸未来基金的投

研体系,全程跟踪发行人,根据发行人的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F、新股申购策略

                             193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股申购,主要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

平、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退出时机,在有效识

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并通过合理选择新

股网上网下的申购方式,力争实现新股收益最大化。

    4、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资产管理计划禁止从事下列投资行

为:

    (1)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2)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

对外担保等用途;

    (3)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5)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

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6)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7)申购新股资金规模不设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

资产管理计划的现金总额,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并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8)证券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

资。

                             194
    5、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限制执行。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计划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

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

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关系统

准备以及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7、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委托财产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由于本委托财产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

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

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为王轶群,详细简历如下:

     王轶群,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金融学硕士。历任汤森路
                               195
透集团金融数据分析员、ANT CAPITAL PARTNERS 行业研究员等职务。

2013 年加入华宸未来基金任专户理财部投资经理。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

产委托人。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授权代表签字与印签样本通知

书》(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

限,并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被授

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书。
    资产管理人应将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
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
文件正本。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
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
的生效时间。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
即将新的授权通知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
                             196
效,原授权通知同时废止。新的授权通知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
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通知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资产托管人
按照新的授权通知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通知正本
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被授权人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
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

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

按授权通知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

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

认过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

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

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

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197
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原则上,资产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对于需要当日到账的资金划转,资产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支付指令,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

解决。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

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金 T+0 清算的资金指令接收时间截止到当天 14:00,否则由

于延误发送业务指令致使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资产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印

鉴和签名与预留印鉴或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对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

规、及本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

延误。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

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

何第三人带来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

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

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要书面通知资产托管

人。

    本委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

                             198
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

算代理银行办理。资产托管人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资产管理

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本委托财产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

行费用,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

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委托财产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资金账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

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

理人,并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间,资产托管人不

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但资产托管人因执行资

产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委托财产造成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对本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199
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本委托

财产的交易单元。资产管理人应提前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

券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资产托管人,确

保资产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如果因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知资产

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

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委托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

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资产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


                             200
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资产管理人应预留最

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

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应从委托

财产中支出。

    2、清算交收

    资产托管人负责委托财产买卖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交易所场内

资金结算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

据办理;其他场外资金汇划由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款

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资产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委托财产的直接损

失,应由资产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债券结算登记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

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资产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

账的情形,资产托管人可免责;如果因为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知资产

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

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委托财产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

算。如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资产管理人应在 T+1 日

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

                             201
备足资金头寸,影响资产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资产托管人、本委托财产及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无法按时清算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保证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款指令时,委托财产资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资金头寸不足时,资

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并视银行账户资

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间。资产管理人在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时应

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资产托

管人不承担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在委托财产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按时清算,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

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下午 18:15 之前将当日资金余额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02
                      十、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

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

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

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

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

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

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

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203
员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

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

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保

证所需资金到位,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

所发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资产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计划可投资于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资产;其中主要投资
于东晶电子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剩余现金类财产可以投资于
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
市场或者其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在得到资产委托人书面
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规定,并应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以及投资组合调整留
出必要的时间。
    (2)资产托管人对下述委托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委托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资产管


                               204
理计划的现金总额,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委托
财产投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限制执行。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本资产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委托财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财
产投资不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资产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委托财产的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本委托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e、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f、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3)越权交易的例外
    非因资产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
形不构成本章所述越权交易,应当属于被动超标:
    a、由于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投资政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已投资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上市公司受到监管

                             205
机关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
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等,视投资政策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
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发生被动超标时,资产管理人应在相
应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
求。
    b、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因被动超标而对委托财产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责任。
    (4)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条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对资产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5)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委托财产估值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委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委托财

产的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估值原

则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委托财产净

值并以电话方式与资产托管人核对。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周最后一个工

作日,对估值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将估值结果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

                               206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

管理人提交资产委托人。

    委托财产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估值方法

    估值对象指委托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债券、短期融资工具和银

行存款等资产或负债。

    本合同委托财产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207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
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货币基金以

                             208
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

为准。

    当委托财产估值提交资产委托人后发现存在错误时,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资产

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
    (四)资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的设置、登录和保管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209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
相符。
    (五)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本委托财产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会计年度、计账本位币和会计核算制度
    (1)本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执行。
    2、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
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2)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二、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4、委托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210
    5、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资产委托人以委托财产为限承担上述费用。

    (二)不列入委托财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委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财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财产费用。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委托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0.2】%,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管理费=初始委托财产金额×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委托财产管理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在每年

12 月 20 日及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日(即委托财产管理费支付日,以

下简称“支付日”)以资产管理计划中现金类财产为限进行支付,如届

时资产管理计划中现金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

日直至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全部支付完毕止。资产管理人于每

个支付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管理费划付指

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

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管理费):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1
    账号:31001520313050029646

    开户行:建行上海浦东分行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委托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0.05】%,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托管费=初始委托财产金额×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委托财产托管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在每年

12 月 20 日及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日(即委托财产托管费支付日,以

下简称“支付日”)以资产管理计划中现金类财产为限进行支付,如届

时资产管理计划中现金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

日直至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托管费全部支付完毕止。资产管理人于每

个支付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托管费划付指

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

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托管费):华夏银行托管手续费收入

    账       号:7995000129019950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3、上述(一)中 3 到 5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四)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

据投资情况和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由

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12
    (五)税收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

务。




           十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资产委托人选择自行行使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资产管理

人及资产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资产委托人选择授权资产管理人

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另行出具书面授权书,资产管

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依照授权书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十四、报告义务

    (一)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委托财产年度

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

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其发送资产托管

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其中的财务指标,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将年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

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3 个月,资产管理人不须编制当期年度

报告。

    2、季度报告


                             213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

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复核其中的财务指标,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

管理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资产管理人不须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
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资产
委托人: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涉及本委托财产的诉讼。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
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
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

                             214
式进行。
    1、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
时查阅。
    网址:【http://www.hcmiraefund.com】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
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认购申请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
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
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三)资产委托人向资产托管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资产委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向资产托
管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情况。

    (四)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

行报告义务。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备案。

    2、季度报告

                             215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

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并书面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

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

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3、其他报告

    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若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

基金和委托财产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则应出具书面

分析报告,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后书面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五、风险揭示

    本委托财产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

                             216
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
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

                             217
率。
    (二)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
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的提取,如果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时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产生冲击成本,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
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能力
差,可能会产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产品中。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资产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
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
来的损失。
    (五)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
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六)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
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
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
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

                             218
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
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

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

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自东晶电子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批文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七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一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合同的存续期限为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 4 ]年。

期满后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延期。
                             219
    (五)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

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六)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资产委托人提取全部委托财产时;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

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八)清算组的成立及三方当事人职责

    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组,负

责委托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除非届时另有

约定,各方具体职责如下:

    1、资产管理人

    (1)资产变现;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

付出具划款指令;

                             220
    (3)出具会计报表;

    (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资产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7)与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资产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委托财产组合财产清单;

    (3)复核资产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委托财产组合资金、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5)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6)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7)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8)与资产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九)清算程序

    1、合同终止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业务操作实际情况对

资产委托人提出的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申请进行书面确认,资产

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收到资产委托人的终止确认函后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盖章确认。本合同的终止日根据以下情形进行确认:

    (1)对于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以合同中约定的日期作为本合

同的终止日;

                             221
    (2)对于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自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盖

章确认后的下一工作日,作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2、确认进入清算环节的财产状况

    (1)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出具加盖业务

章的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委托财产组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复核确认并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

    (2)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

最后一个自然日财产清单,列示该委托财产组合在托管人处托管的证

券、资金等财产余额,并加盖业务章传真至资产管理人。

    3、资产的变现

    合同终止后,委托财产组合原则上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

产,如遇特殊情况,委托财产组合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3】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人指令

进行处理,资产委托人以委托财产为限承担期间发生的费用。

    4、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

    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终止时委托财产组合的资

产负债情况,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委托人书面

认可函件为划款指令附件,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委托人支付部

分清算财产,计算方法为:

    (1)由资产托管人匡算合同终止的下一月及下一季度需冻结的

结算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管理人,由管理

人进行复核。

                             222
    (2)按合同终止时库存银行存款扣除账面应付款项、扣除下月

或下季度需增加冻结的结算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预提 10 万元清

算备用资金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首期清算款。

    若委托财产组合后续清算,出现账面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相关

负债的,委托人有义务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联合发出的收

款通知后当日内将款项补足。如遇资产委托人未及时补足该款项的情

形,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向资产委托人进行追讨。

    5、清理委托财产组合债权、债务

    委托财产组合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备付金利息等,于

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资产托管银行另有规定的以资产托管银行的规

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委托财产组合债务主要包括委托财产组合应付管理费、托管费、

业绩报酬、券商佣金、证券变现交易费用、银行费用、销户费用等等。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偿由资产管理

人、资产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资产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原则上委托财产组合债务清偿应于合同终

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

提,对于合同最后一日费用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合

同终止后不再计提托管费和管理费。

    6、确认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财产状况,出具清算报告。

    主要清算事项完成的标志是:

                             223
    (1)非现金资产变现完成;

    (2)除按登记公司、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要求暂不能完成的销

户、备付金、保证金解冻等事项外(详见(九)、清算未结事项),应

付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等债务清偿完成;

    资产管理人应于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

报告并加盖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

交。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资产委托

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表示资产委托人接受此报告(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合同约定执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

除责任。

    (十)清算未结事项

    由于登记公司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制度及资产托管人清算

规则的影响,以下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委托财产组合账户销户

    委托财产组合证券资产完成变现后,资产托管人负责各类证券

账户、资金托管账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

应给以必要的配合。

    2、托管账户销户及剩余财产支付

    对于在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相关政策执行,最长于合同终止后 2 个季度可以完成清理。

备付金账户利息以结算公司实际支付为准。利息结清后,资产托管人

                              224
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资产管理人向托管行出具划款指

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所有剩余财产,并于

当日注销该委托财产组合托管账户。剩余财产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

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向委托人支付的资金托管账户利息,以销户时

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3、资产托管人完成上述未结事项后,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

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实际划付的金额,并抄送给资产管理人。

     4、备付金、保证金账户内剩余资产清理时间表
剩余财产所在账户
                              剩余财产清理条件               清理最长完成时间
      名称
                   每月初调整,上月没有买入交易,最低
备付金账户                                              合同终止后 2 个月
                   备付金调整至零,可销户

                   上季度没有交易,席位保证金调整至
保证金账户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后 2 个季度
                   零,可销户

     5、账户销户时间表
    账户类别              销户条件                          销户最长完成时间

交易所股东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银行间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全
托管账户           部清理完成,上一结息日至销户日利息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后 2 个季度
                   结清



                             十七、违约责任

    (一)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

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

                                     225
违约责任;给委托财产或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二)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




                      十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

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

                             226
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227
(本页无正文,为华宸未来-远弘二号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资产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资产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4 年 7 月 16 日



                           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