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5-03-2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晶电子
保荐代表人姓名:龚俊杰 联系电话:021-68881501 13564536101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光兵 联系电话:010-68886199 1370160188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1、2014 年 4 月 20 日,东晶电子与浙江金轮机
电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互保额度为
6,000 万元,担保期为 2014 年 4 月 20 日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
2、2013 年 5 月 14 日,公司子公司东晶光电对
设备供应商提起民事诉讼,2014 年 1 月,金华
市中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对方向浙江省高院提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起上诉后,双方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签订和解协
议,对方支付东晶光电 1,300 万元。
3、2014 年 1 月 13 日,公司子公司博蓝特向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
与设备供应商的设备购销合同并退回设备款及
相关税费,仲裁委员于 2015 年 3 月 6 日进行了
裁决。
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发行人对外担保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
互保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实际担保金额,公司
是否将履行偿债义务,对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2、持续关注诉讼的进展情况,和解协议的执行
情况,赔偿资金的到账情况。
3、持续关注仲裁的进展情况,是否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1、发行人对外担保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目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前互保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2、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对方已支付相关款项
800 万元,尚未收到剩余的 500 万补偿款。
3、仲裁裁决尚未执行。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4 年 11 月
在本次培训中,财通证券主要讲解了如下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
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
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规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制度,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完 --
善,并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
3.“三会”运作 事会、监事会召集、召开程序
--
合法,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三
会”运作规范。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股东变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更为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
--
有限公司,但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储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安全,
--
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规情
况。
6.关联交易 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
--
合法合规。
7.对外担保 2014 年 4 月 20 日,东晶电子 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相关
与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 的法定程序,合法合规
司签订互保协议,互保额度为
6,000 万元,担保期为 2014 年
4 月 20 日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报告期内,公司所有重大投资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
--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
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聘请的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工作,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1、股东承诺
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金良荣、陈利平、杨亚平、俞尚东、
方琳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是 无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股东承诺
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金良荣、陈利平、杨亚平、俞尚东、
方琳、赵晖、方永进承诺:(1)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
同业竞争,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
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
是 无
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
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上述承诺在承诺
人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在公司任职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承
诺人愿意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014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
管局向本保荐机构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4〕4 号),认为公司在担任美锦能源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期间未对重
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广泛、合理地调查,
未关注到重组中发生的重要事件并及时向中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国证监会报告,未对美锦能源提供的资料进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行独立判断,并在按规定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情况 时未作出审慎回复。
针对该事件,本保荐机构高度重视,积
极落实整改,查漏补缺,及时下发了《关于
加强项目持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业
务部门开展针对证券保荐、债券主承销、财
务顾问、资产管理、资本中介等各条线业务
持续跟踪和存续期管理的全面自查工作,避
免持续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相关合规风险。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龚俊杰 徐光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