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 点 30 分在浙江金华宾 虹西路 555 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给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7,840,62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759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2,462,6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194 %。据此,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70,303,3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8788 %。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5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6、审议《关于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议《关于与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0,13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3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6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 有 公司 5% 以下 股份 的 股东) 表 决结果 : 同意 12,296,077 股 ,反 对 0 股,弃权 166,600 股。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0,13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3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6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0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 有 公司 5% 以下 股份 的 股东) 表 决结果 : 同意 12,296,077 股 ,反 对 0 股,弃权 166,600 股。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0,13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3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6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 有 公司 5% 以下 股份 的 股东) 表 决结果 : 同意 12,296,077 股 ,反 对 0 股,弃权 166,600 股。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990,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4863 %;反对 12,146,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2767 %;弃权 16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7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0,000 股,反对 12,146,077 股,弃权 166,600 股。 5、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0,13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3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166,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370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 有 公司 5% 以下 股份 的 股东) 表 决结果 : 同意 12,296,077 股 ,反 对 0 股,弃权 166,60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990,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4863 %;反对 12,146,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2767 %;弃权 16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37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0,000 股,反对 12,146,077 股,弃权 166,60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990,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4863 %;反对 12,146,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2767 %;弃权 16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37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0,000 股,反对 12,146,077 股, 弃权 166,60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与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990,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4863 %;反对 12,146,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2767 %;弃权 16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70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0,000 股,反对 12,146,077 股,弃权 166,60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 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卢胜强 负责人:吴明德 经办律师:姚轶丹 2016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