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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晶电子: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4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

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和了解,发表如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新增对外担保情况。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

司尚存续的对外担保余额(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项下的实际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0,35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末净资产的 44.51%。其中,公司为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为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余额为人民币 15,350 万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徐杰震、巢序、尤挺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