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事前 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此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规范合法,我们于会前收到了该议案的文本,资 料详实,有助于董事会理性的、科学的做出决策。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 的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交 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 议。 独立董事:何超、王泽霞、黄斯颖 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