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放弃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放弃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此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规范合法,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 核,我们认为,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对公司在标的公司的权益没有重大影响。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原则,认为该项关联交易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同意将《关于放弃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何超、王泽霞、黄斯颖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