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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华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5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1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傅利泉先生。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99 号本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9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2:30。
    6、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9 月 13 日-9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3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24 人,代表股份 1,522,029,6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5063%,其中股东傅利泉因与激励对象来利金、陈
建峰为亲属关系,回避所有议案的表决,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无关联股东及其
委托代理人共 123 人,代表股份 400,847,8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82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无关联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5,561,49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5.36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2 人,代表股份 245,286,32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4618%。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22 人,代表
股份 245,286,3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461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
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同意 377,780,967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455%;反对
23,066,849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4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22,219,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960%;反对 23,066,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0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关联股东傅利泉回避表决,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
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同意 377,780,967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455%;反对
23,066,849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4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22,219,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960%;反对 23,066,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0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关联股东傅利泉回避表决,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
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同意 377,813,267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535%;反对
23,034,549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5.746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22,251,77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091%;反对 23,034,5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9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关联股东傅利泉回避表决,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
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