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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17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浙江大华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
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一) 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2019 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
其控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当期对外担保累计审批额

度为 191.23 亿元人民币,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699,991.94 万元,占报告期末净
资产的 51.63%。上述担保均为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
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相违
背的担保事项。


    二、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现根据主管部门办理

募投项目备案及环评审批要求,对原募投项目“杭州智能制造基地技改及物流测

试中心建设项目”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只涉及募投项目的名称变更及子项目的设

置,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金额、建设内容的调整或实施主体的变更。调整后的发
行方案和修订后的发行预案合理可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

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运用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修订稿)》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便于投资者进行全面

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所

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

持续盈利能力。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

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授

权,本次调整及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仅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超、王泽霞、黄斯颖
                                             2019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