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239 证券简称:奥特佳 公告编号:2017-025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5 日在公司子公司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召开。有关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7 年 3 月 25 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会 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博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全体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向江苏海四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通鼎互联”)、德清兴富睿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 富睿宏”)、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苏州钟鼎三号创业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钟鼎三号”)以及沈涛等 21 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江苏 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电源/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下称“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公司进行配套融资,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用于实施 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募投项目及支付本次重组的中介费用,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5.5 亿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 100%,(下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与前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合称“本 次交易/本次重组”)。监事会对本项议案下列表决事项逐一进行表决: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1.1 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海四达电源的全部股东,海四达电源全体股东情况 具体见本议案的附件一。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2 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海四达电源 100%股权,海四达电源各股东持有海四 达电源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见本议案的附件一。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1.3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评估”)出具的《奥特佳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国 融兴华评报字 S[2017]第 0001 号)中载明的海四达电源 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公 司与交易对方经友好协商确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25 亿元。 鉴于交易对方中的共计 22 名业绩承诺方(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 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 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需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作 出承诺并承担利润承诺的相关补偿义务,而交易对方中的共计 4 名非业绩承诺方(通鼎互联、 兴富睿宏、深创投、钟鼎三号)则无需承担上述义务,交易对方内部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 股份比例为基础按照差异化定价原则来取得交易对价;业绩承诺方所持标的公司 63.2960%股 权对应的交易价格为 1,674,159,313.14 元,非业绩承诺方所持标的公司 36.7040%股权对应的 交易价格为 825,840,686.86 元。交易对方中的各方应取得的对价见本议案附件二。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4 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作为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对价。交易对 方中的各方应取得的具体交易对价如下: 应取得的交易 股份对价 占交易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对价(万元) 数量(股) 对价比例 1 江苏海四达集团有限公司 116,484.65 87,912,942 46.59% 2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45,021.46 33,978,463 18.01% 3 沈涛 26,027.06 19,643,063 10.41% 德清兴富睿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4 21,240.76 16,030,761 8.50% 合伙) 5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732.17 8,099,752 4.29% 6 苏州钟鼎三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589.67 4,218,621 2.24% 7 沈晓峰 3,500.97 2,642,244 1.40% 8 徐忠元 2,460.14 1,856,712 0.98% 9 张曼尼 1,829.34 1,380,632 0.73% 10 杨建平 1,816.72 1,371,110 0.73% 11 唐琛明 1,816.72 1,371,110 0.73% 12 陈刚 1,731.56 1,306,839 0.69% 13 沈晓彦 1,577.02 1,190,200 0.63% 14 张校东 1,479.24 1,116,407 0.59%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15 吴沈新 1,479.24 1,116,407 0.59% 16 吴超群 1,318.38 995,007 0.53% 17 邓永芹 1,318.38 995,007 0.53% 18 施卫兵 977.75 737,924 0.39% 19 袁卫仁 659.19 497,503 0.26% 20 顾霞 659.19 497,503 0.26% 21 解玉萍 578.76 436,803 0.23% 22 邵三妹 488.87 368,962 0.20% 23 顾向华 488.87 368,962 0.20% 24 张建忠 241.28 182,100 0.10% 25 洪宝昌 241.28 182,100 0.10% 26 沈飞 241.28 182,100 0.10% 合 计 250,000 188,679,234 100.00%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5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6 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全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海四达电源 的全体股东。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7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90%。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按照上述定价原则,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13.25 元/股。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 处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应据此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8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为向各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数之和。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向各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数 = 各发行对象应取得的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 付的对价÷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一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即不足一股 的金额赠予公司。依据上述计算方法,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共计为 188,679,234 股。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及各发行对象各自所获发行的股份确定数,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发行价格的,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 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9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0 锁定期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 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中: (1)本次向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述 12 个月限售期满后,业绩承诺方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在完成《业绩 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的前提下,逐年按照 30%、30%和 40%的比例进行解锁。具 体的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 a、若标的公司 2017 年度净利润达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 2017 年度承诺净利润 或者虽未达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 2017 年度承诺净利润但业绩承诺方已按照《业绩 承诺补偿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当年度的补偿义务,在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 出具标的公司相应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且业绩承诺方完成补偿义务(如有)后,可转让 或交易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30%。如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应 补偿股份的,则解锁股份须扣除该部分应补偿股份,即:解锁股份数=本次认购的全部股份数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30%﹣截至当期累计应补偿股份数(如有); b、若标的公司 2018 年度净利润达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 2018 年度承诺净利润 或者虽未达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 2018 年度承诺净利润但业绩承诺方已按照《业绩 承诺补偿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当年度的补偿义务,在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 出具标的公司相应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且业绩承诺方完成补偿义务(如有)后,新增可 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30%。如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应补偿股份的,则解锁股份须扣除该部分应补偿股份,即:累计解锁股份数=本次认购的全部 股份数×60%﹣截至当期累计应补偿股份数(如有); c、业绩承诺期届满,在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标的公司相应年度的《专 项审核报告》以及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减值测试报告》后,且以履行了《业绩承诺 补偿协议》的利润补偿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所需补偿义务为前提,余下本次发行中取得的公 司股份可以转让或交易。 (3)若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沈晓峰、沈晓彦持有其于 2016 年 11 月受让的标的公 司合计 300 万股股份的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则本次向沈晓峰发行的 1,190,200 股股份(标的 公司 150 万股股份对应的交易对价)及向沈晓彦发行的 1,190,200 股股份(标的公司 150 万股 股份对应的交易对价)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4)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交易对方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5)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 求执行。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1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 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2)标的公司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后本次发行完成前对 2016 年度实现净 利润进行股东现金分红不超过 1,600 万元(具体金额以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为准);本次发 行完成后,标的公司本次发行前的剩余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 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2 交割步骤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由于现行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的限制, 标的资产的交割按以下步骤分步完成: (1)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后 30 日内,标的公司依法召开股东大会, 将标的公司的公司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2)标的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应立即将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全 部过户至公司,各方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自标的资产交割日后 30 日内,公司应于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所发行股份的发行、登记等手续。 公司应就标的资产交割事宜向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和标的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标的公司 全体股东应就本次所发行股份的发行、登记事宜向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3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 根据公司与海四达集团、沈涛、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 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 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海四达集团、沈涛、 沈晓峰、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 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作为业绩 承诺人承诺,海四达电源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67 亿元、2 亿元及 2.4 亿元。 (2)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数的计算标准 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数按如下标准计算: A.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与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B.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业绩承诺期内,未经标 的公司有权机构批准,不得改变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C.净利润数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 (3)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差额的确定 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 的资产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差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将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调整标的公司账务处理、财务报表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等财务 相关资料,并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审核认可的净利润数作为标的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 由业绩承诺方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补偿责任。 (4)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在业绩承诺期内,若标的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任何一年的截至当期期 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承诺方需对公司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计算如下: A.若业绩承诺期内任何一年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高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 诺净利润数 90%(含 90%)但低于 100%,则业绩承诺方应按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 净利润数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差额计算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进行 补偿;业绩承诺方当期补偿金额=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累积已补偿金额; B.若业绩承诺期内任何一年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 诺净利润数 90%,则业绩承诺方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已补偿现金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 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已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 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应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如业绩承诺方在补偿股份时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不足以补偿,不足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补偿。 以上公式运用中,已补偿现金金额系指业绩承诺方根据本条第(1)项对公司已发生的现 金补偿累计金额;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标的公司股东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股份的总量。在计 算的补偿金额或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已经补偿的现金和/或股份不回冲。 业绩承诺方各方应根据其各自取得的支付对价占业绩承诺方各方合计取得的支付对价的 比例,分担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确定的需补偿的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期内,如需要利用现金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在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 后 15 日内将相应金额的现金支付给公司;如需要利用股份补偿的,公司有权在当年度《专项 审核报告》出具后 60 日内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向业绩承诺方定向回购按照《业绩承诺补 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计算得出的应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不因依据中国法律产生的生效司法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判决、裁定或其他情形导致业绩承诺方依《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获得的公 司股份发生所有权转移而予以豁免。 业绩承诺期内,若标的资产当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或截至当期 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承诺方无需对公司进 行业绩承诺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 试报告》。如《减值测试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与期末标的资 产评估值之差,剔除业绩承诺期增资、减资、利润分配等因素的影响)大于业绩承诺方依本 条前述约定就每年《专项审核报告》已实际支付的补偿总额(包括股份方式补偿、现金方式 补偿在内),则业绩承诺方应就二者差额对公司另行作出减值补偿;业绩承诺方应以股份方式 进行该等补偿,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总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如业绩承诺方在补偿股份时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足以补偿,则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 向公司补偿,该等补偿其他事项参照本条前述约定。 在任何情况下,业绩承诺方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以及标的资 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包括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合计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5)超额业绩奖励 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和超出业绩承诺期间内累计承诺净利润 总和,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将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出业绩承诺期间内累计承诺净利润部分 的 10%奖励给标的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 上述业绩奖励在业绩承诺期间最后一个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出 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业绩承诺方提出奖励的核心骨干人员具体范围、具体分配方案和分配 时间,并报标的公司董事会批准和公司备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4 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 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2.1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2)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 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不超过 10 名。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3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2)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应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批文后,根据询价结果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 整。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 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4 发行数量 公司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55,000 万元,具体发行数量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最终 发行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20%,具体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 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的股份发行数量也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5 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6 锁定期 以询价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锁 定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配套融资认购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7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总额中 15.05 亿元用于实施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募投项目, 4,5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 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配套资金不足以用于实施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 募投项目及支付本次重组的中介费用的,公司将以其他方式继续募集,包括但不限于增发、 配股、可转债、公司债。但是,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5 亿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 100%。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8 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 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9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 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完成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与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 后,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沈涛、张曼尼、沈晓峰、沈晓彦、徐忠元、杨建平、张校东、吴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超群、邓永芹、张建忠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 5%。因此,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的审 计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并批准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中天运[2017]审字第 90051 号); 同意并批准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中天运[2017]阅字第 90001 号); 同意并批准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拟收购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 S[2017] 第 0001 号)。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完成本次交易的目的,公司根据《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重组管理办法》、 《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了《奥 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评估”)对海四达电源 100%股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海四达电源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 S[2017]第 0001 号)。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分析如下: 1、公司聘请的国融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 序合法合规,国融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 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国融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 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 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 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 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标的评估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 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 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年报全文及摘要披露在2017年4月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年报摘要 同时刊登在2017年4月6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396号”审计报告,以合并报表为计 算口径,公司2016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229,394,578.64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45,684,149.36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8,312,879.39 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10,831,287.94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7,481,591.45元,加 上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29,188,550.76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合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为126,670,142.21元。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为: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 股本 1,118,342,64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0 元人民币(含税),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8 股。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董事会决定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各项内部控制活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监事会认为《关于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 的实际情况。 报告全文披露在 2017 年 4 月 6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董事会总结出《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为此,广发证券出具了《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631 号)。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全文披露在 2017 年 4 月 6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2016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 》 。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