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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有关事项说明2015-03-30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编号:2015-019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有关事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3月12日,部分投资者投诉公司未及时披露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3月20日,
公司答复该投诉:“公司办公地点并未发生实质变更”。3月24日,公司对外发布了《关
于变更办公地址和投资者联系方式的公告》(威华股份2015-018号临时公告)。3月2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达了《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
关注函[2015]第86号),要求公司:详细说明本次变更办公地址的原因,以及公司称办
公地点并未发生实质变更的原因,并对外披露。为此,公司特就此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5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转来的投资者投诉:“2015 年 3
月 10 日,近 60 名投资者到公司现场调研,公司称高管人员不在,不予接待,而且公司
已将办公地点搬至梅州,涉嫌违法违规。”公司根据相关要求于 3 月 20 日就该投诉问
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相关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2015 年 3 月 10 日(周二)下午,约 60 名投资者来到公司广州管理中心办公
大门前,情绪激动,且不配合公司证券部人员核实其股东身份,经公司报警后,
公司所在地派出所警察协助维持秩序。目前,仍有部分投资者留在公司广州管理
中心入口过道和会议室,对公司广州管理中心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经
综合考虑,公司广州管理中心部分人员暂时回注册地-梅州办公,以保证公司正
常的经营管理运营,目前广州管理中心仍有部分员工在正常办公,并安排了专人
24 小时进行值班,待公司办公玻璃大门修好及警方依法处理相关事项后,上述人
员将回公司广州管理中心办公。
    因此,我司认为,公司办公地点并未发生实质变更。目前,公司投资者热线
已转接到证券事务代表手机上,能够正常接听并及时答复投资者问题。此外,2015
年 3 月 10 日晚,公司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也已与此次 10 名投资者代表进行了当
面沟通,并对他们提出的诉求予以了答复。
    广大投资者如需与公司沟通,可拨打公司投资者热线电话:020-87551761、
1353384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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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述部分投资者自2015年3月10日-20日期间24小时滞留公司广州管理中心入
口过道和会议室,经多次沟通、劝导无效,影响了公司广州管理中心的正常办公秩序。
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管理运营,公司将部分人员暂时安排到注册地-梅州办公,并非公
司办公地址发生实质变更,当时也没有变更公司办公地址的初衷和设想。因此,2015年
3月20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上述投资者投诉问题的相关说明(办公地址没有
发生实质变更)。
    2015年3月20日-23日,上述部分投资者继续24小时滞留公司广州管理中心,扰乱
公司办公秩序,且波及广州管理中心所在办公大厦的管理秩序。为此,3月23日中午,
经公司总经理现场办公会决定,公司变更办公地址,变更前为: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
大都会广场17楼,变更后为:梅州市沿江东路滨新村B00栋7楼,同时变更投资者联系方
式。3月23日晚,公司对外发布了《关于变更办公地址和投资者联系方式的公告》(威
华股份2015-018号临时公告),并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上。
       在经营管理决策、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中,公司一贯要求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
员以及经营管理层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事,努力工作,实事求是,不
能欺骗公众股东。公司面对广州管理中心因为部分投资者的不理智行为而影响到公司的
正常办公秩序,为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安排部分人员到公司注册地-梅州办公,截止2015
年3月20日公司没有变更办公地址的初衷和设想,并向监管部门如实上报了有关情况。
2015年3月23日,因事态发展到严重扰乱公司办公秩序且波及广州管理中心所在大厦,
公司才决定变更办公地址和投资者联系方式,并对外公告。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说明。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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