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威华股份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名 称: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沿江东路滨江新村B00栋7楼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威华股份 股票代码:002240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 名:李建华 住 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白马四巷16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沿江东路滨江新村B00栋7楼 联系电话:0753-2191686;0753-2191163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15 年 6 月 17 日 1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 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 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 少其在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 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建华、李晓奇 威华股份 指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李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奇女士累计减持其拥有权益的 股份超过威华股份已发行股份的10%,但未达到20%的权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李建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140219530718**** 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白马四巷 16 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沿江东路滨江新村 B00 栋 7 楼 邮政编码:514021 联系电话:0753-2191686;0753-2191163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2、姓名:李晓奇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140219820113**** 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白马四巷 16 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沿江东路滨江新村 B00 栋 7 楼 3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14021 联系电话:0753-2191686;0753-2191163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 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个人财务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减持威华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9,742,1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0.1369%。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未来的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 在威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因个人财务安排,李建华先生累计减持威华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6,718,400 股, 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 7.4828%;李晓奇女士累计减持威华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023,700 股,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 2.6541%。李建华先生与李晓奇女士为父女关系, 互为一致行动人。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华先生和李晓奇女士合并累计减持威华 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9,742,1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0.136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李建华先生持有威华股份 176,693,600 股股份,占威华股份总 股本的 36.0082%;李晓奇女士持有威华股份 62,102,273 股份,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 12.6558%。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华先生和李晓奇女士合并持有威 华股份 238,795,873 股股份,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 48.6639%。 4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李晓奇女士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和 7 月 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 统累计减持威华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000,000 股,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 2.4455%。 (2)李建华先生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和 8 月 2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 统累计减持威华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200,000 股,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 2.4862%。 (3)李建华先生于 2015 年 1 月 5 日和 1 月 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 累计减持威华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300,000 股,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 2.5066%。 (4)李建华先生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 威华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818,400 股,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 2.2047%。 (5)李建华先生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和 5 月 1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 计减持威华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00,000 股,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 0.2853%。 (6)李晓奇女士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威华 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23,700 股,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 0.2086%。 3、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华先生和李晓奇女士合并持有威华 股份 189,053,773 股股份,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 38.5270%。 三、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华先生将持有威华股份139,975,200股 股份,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28.5254%,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605,000股,高管锁 定股123,370,2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晓奇女士将持有威华股份49,078,573股股份, 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10.0017%,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股份已累计质押100,985,800股(李建华先生所持有), 占公司总股本的20.579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威华股份股票的情况 1、李建华先生于 2015 年 1 月 5 日和 1 月 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 计减持威华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300,000 股,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 2.5066%。 2、李建华先生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威 华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818,400 股,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 2.2047%。 5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3、李建华先生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和 5 月 1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 减持威华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00,000 股,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 0.2853%。 4、李晓奇女士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威华股 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23,700 股,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 0.208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李建华先生为威华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建华先生在威华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以 及在出具给威华股份的《上市公司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本人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2014年7月2日,李建华先生出具了《关于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 股份总数5%的承诺函》:其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份将低于公 司股份总数的5%。 2014年7月2日,李晓奇女士出具了《关于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 股份总数5%的承诺函》:其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份将低于公 司股份总数的5%。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置备于威华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华 (签名): 签署日期:2015 年 6 月 17 日 6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东省梅州市 股票简称 威华股份 股票代码 002240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李建华、李晓奇 广东省梅州市 注册地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持股数量: 238,795,873 股 持股比例: 48.6639%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持股数量: 189,053,773 股 持股比例: 38.5270%%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变动数量: 49,742,100 股 变动比例: 10.1369% 量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 □ 否 ■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 否 □ 该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李建华 签字: 日期:2015 年 6 月 17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