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7-01-17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
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
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借款展期事项
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遵循了客观、
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未发现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李
建华先生借款展期事项。
1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
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潮 丘运良 赵如冰
2017 年 1 月 15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