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再次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5-13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再次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意见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
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在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再次展
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前,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再次展期的
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借款再次展期事项构成了关联交
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再次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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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再
次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潮 赵如冰 丘运良
2017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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