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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07-04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6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华股份”)于近日收到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
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8 月 9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
中院”)送达的 50 份民事起诉书等法律文书,黄凤玉、杨伟国等 50 名原告向广
州中院起诉,认为公司在 2013 年 11 月至 2015 年 2 月期间与赣州稀土集团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等行为,请求
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 1,817 万
元,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3)。后马冰坡、刘向红 2 名原告亦因同一
事项向广州中院起诉,请求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
失共计约人民币 182 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6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 52 份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广州中院对黄凤玉等 51 名原告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原告陈国炎在规定时间内
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123)。
       2016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 44 份民事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杨伟国等 44 名上诉人因不服广州中院的相关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广州中院的相关裁定,判令依法裁定准予立案,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威
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 1,607 万元,并承担上诉人交通费约人民币
3.4 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132)。
    2017 年 5 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7)
粤民终 1024-1067 号】,关于公司与杨伟国等 44 人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
案,杨伟国等 44 人不服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
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终 1024-1052
号】,关于公司与宋国华等 29 人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宋国华等 29
人不服广州中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维持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中关于驳回宋国华等 29 人对威华股份的起诉的裁定
内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广东高院已驳回宋国华等 29 人对公司的起诉,宋国
华等 29 人对公司的起诉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广东高院关于杨伟国等 15 人对公司的
起诉的裁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终 1024-1052 号】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