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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18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
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项目实际建设的需要,本次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
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 个月,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
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
约定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存放收益,公司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此页无正文,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 潮                    赵如冰                  丘运良




                                                    2017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