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华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1-18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9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华股份”)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7]1650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639,457股,每
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4.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8,431,990.75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0,934,692.71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647,497,298.0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481200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蛇口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2017年11月3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日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金额(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606103107 143,941,298.04
深圳分行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广东威华股 213223195261100001 140,000,000.00
深圳分行
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3 338150100100050074 233,556,000.00
蛇口支行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73010122001499413 130,000,000.00
分行
因本次两个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致远锂业”)、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弘
高新”),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控股子公司致远
锂业与国海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武侯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万弘
高新与国海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昌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2017年11月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9日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金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22205001040003775 0
四川致远锂 绵竹市支行
业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2 8111001013800418638 0
武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
3 江西万弘高 194739508959 0
市分行
新技术材料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
4 有限公司 8115701012300137976 0
分行
三、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珠海
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增资控股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60%股权项目、增资控股四
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举、马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
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二(致远锂业)年产 2 万吨氯化锂、1 万吨电池级单水氢氧化
锂及 1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万弘高新)年综合回收利用万吨废旧磁性材料生产
线建设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甲方一
和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举、马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和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和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